4、分公司安监部门每周必须向驻分公司监察处汇报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5、此《办法》规定外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由各监察处提请安全监察部例会讨论研究,确定隐患等级和处罚标准。
6、实行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上级部门检查和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发现、而分公司或煤矿安全检查没有发现、没有挂牌整改的重大隐患,追究其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给予分公司和分公司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处罚。已查出但未组织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重大隐患,给予分公司处罚。对停止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给予分公司和分公司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处罚。分公司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矿、区、队管理人员除外)由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追究提报。
⑴集团公司安全监察查出、但分公司或煤矿未查出的重大隐患:一条一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2万元、罚相关责任人各2000元;一条二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1.5万元、罚相关责任人各1500元;一条三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1万元、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
⑵已查出而未组织整改的重大隐患:一条一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1.5万元,一条二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1.0万元,一条三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0.5万元。
⑶已查出并挂牌督办,但整改不到位的重大隐患:一条一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1.0万元,一条二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0.5万元,一条三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0.3万元。
⑷驻分公司监察处给予停止生产的采煤工作面罚分公司3万元,罚相关责任人各3000元;掘进工作面罚分公司2万元,罚相关责任人各2000元。
⑸驻分公司监察处下发的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指令,由煤矿提出整改方案,分公司生产专业管理部门审批,安监部门督促落实并负责组织验收和决定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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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恢复生产后,驻分公司监察处负责跟踪监察,发现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恢复生产的,给予分公司处罚,采煤工作面罚款5万元、掘进工作面罚款3万元。同时,分公司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追究问责。
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煤管局已经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
7、安全罚款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帐务,集团财务部应设辅助帐专项记录罚款的收支情况。安全罚款由驻分公司监察处负责每月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提报一次罚款明细及罚款通知单,综合处负责汇总报安全监察部部长签批,从分公司资金账户扣除。在安全罚款额度内,可由安全监察部提出用于改善煤矿安全装备和各级安全信息系统建设的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8、此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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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股发〔2011〕125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公司:
为了保证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安全生产系统健全,设施装备完善,“一通三防”、冲击地压等治理工程到位,确保回采期间安全生产,特要求如下:
一、分公司、煤矿要分别建立健全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相关部门及验收程序。
二、采煤工作面设计必须将“一通三防”、冲击地压治理等工程纳入新面设计同步进行,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移交。保证新面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瓦斯治理工程到位,防灭火灌浆、综合防尘系统健全完善,冲击地压超前治理。
三、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生产、机电、安全、通风、地测等部门,严格按照采面设计标准与要求逐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达到标准后,向分公司提出申请,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生产、通风、地测、机电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一通三防”和冲击地压治理工程作为否决项目,凡是存在“一通三防”、冲击地压治理工程滞后的,一律不准生产。
四、采煤工作面未经分公司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视为严重违章,责令停止生产。按照龙煤集团重大隐患分级、管理与处罚规定,给予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有关部门、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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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煤工作面经验收生产的,但由于验收不认真、不严格,造成“一通三防”和冲击地压治理工程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分公司、煤矿两级验收组织责任,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六、分公司必须把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结果,及时提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分公司监察处,便于驻分公司监察处掌握情况,开展专项监察。没有及时提报的,视为未经验收进行生产,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由分公司托管存续公司的煤矿,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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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股发〔2011〕79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通知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监察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监察管理层级,完善安全监察工作制度,强化隐患闭合管理机制,迅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强化安全监察执行力,特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各监察处下发的重大隐患处罚和停产指令发至分公司行政办公室,由分公司行政办公室签收并及时上报分公司主要领导。
二、安全隐患监察到矿,解决在分公司,闭合管理在分公司。各监察处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必须由分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签字,并认真督促相关煤矿组织整改,并及时将隐患闭合整改情况反馈到驻分公司监察处。
三、各分公司必须将所属煤矿“一通三防”监测、监控数据实时传输到驻分公司监察处办公室,并保证各种监测、监控信息准确、真实。
四、驻分公司监察处要求分公司早会通报的重大隐患及停产指令,各分公司必须落实到位,安监部门如实通报。
五、驻分公司监察处必须结合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组织召开分公司有关部门和各煤矿(含矿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项安全会议,分公司行政办公室必须配合好。
以上规定未落实到位或执行有差距,按照重大隐患(一级)追究分公司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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