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2 0 1 0 年 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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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土建装饰、电气安装、给排水安装、消防等 工程规模:(约41414.60㎡) 结构形式:框架/ 层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之日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人民币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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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2012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即日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地 址: 地 址:高要市莲塘镇新墟镇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758-2833883 传 真: 传 真:0758-280397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高要市农信联社南岸信用社 帐 号: 帐 号80020000001556150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26114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gy4j@gdci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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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
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
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
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
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
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
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
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
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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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
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
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
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
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
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
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
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
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
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
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
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
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
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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