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
承包人现 场查勘
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 水文和气候条件;
(3)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 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 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9.1
合同条 款及格 式完备 性和 义务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9.2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
工程量清
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单准确性
合同价款: 和修正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0.1
投标文件 完备性和 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11
10.2
承包人报 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
另行支付。
10.3
算术性错 误的调整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 款。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1
文物化 石等物 品保护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
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2
地下障 碍物处 置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2 事故处理
12.1
发生事故
的通知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发包人。
12.2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12
事故的 处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
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2.3
事故争 议认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3 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 权和场外 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
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3.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场外施
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工道路
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的约定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3.3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
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3.4
超大件和 超重件的 运输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5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道路和桥梁 的损坏责任 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3.6 水路和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航空运 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输 机等。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3.3款、第24.3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专项批
准事件 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的签认
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4.2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
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
14.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款、第24.1款和第25.1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专项批准
事件签认 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人的要求 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
15 专利技术
15.1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侵犯专 承包人在实施、
利技术 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责任 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
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5.2 专利技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 15.3
版权和 知识产 权 术的使 用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6 联合的责任 16.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共同的和各
自的责任 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
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6.2
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联合体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文件签 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 头署 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14
17 保障
17.1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合同双方
相互保障 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
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17.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承包人对发
包人的保障 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18 财产
18.1
用于工程材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工程设 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备和施工设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
备的要求
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8.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7.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
发包人财产
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及其使用
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 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18.3
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财产及 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其使用 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9 发包人
19.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9.2
发包人 工作 遵守法律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