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工程合同范本(6)

2019-09-01 19:32

(2) 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 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不可抗力

处理程序 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

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36条、第74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

31.3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引起费用 调整合同价款: 的承担 (1) 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3) 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4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引起工期

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的处理

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31.5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延迟履约发生不

可抗力的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31.6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避免和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少不可抗 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力的损失 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32 保险

32.1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发包人办

(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理保险

(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6

(3) 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2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承包人办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理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2.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2.3 双方提供保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险单和凭证 单和保险凭证。 32.4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未按规定投 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32.5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

发生保险事

故双方应尽 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的责任

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32.6

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工程变更被 当合同工程的性质、

保险人应尽

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的责任

任方承担。

32.7 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32.8

约定投 保事项 保险赔偿 金的用途

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

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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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 期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3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

提交工程 进度计划

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

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33.2

工程进度的 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

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33.3

提交施工 进度报告 和修订进 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3.4

承包人实际进度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与进度计 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划不符时 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的处理 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34 开工

34.1

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34.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

工程开工

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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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4.4 发包人推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34.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迟开工的 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

处理程序 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和责任

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 按时开工 的处理程 序和责任

35 暂停施工和复工

35.1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

暂停施工

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

的指令

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35.2

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

复工的 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

要求 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35.3

暂停施工 持续56天 以上的复 工要求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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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发包人、 承包人原 因和不可 抗力因素 造成暂停 施工的 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1) 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2) 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3) 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4) 擅自停工的;

(5)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31条规定处理。

35.5

发包人不按 规定支付工 程款造成暂 停施工的责 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 并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 35.6

暂停施工 结束后的 处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 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

36 工期和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工期计算

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36.2

工期约定 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

期。

36.3

工期顺延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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