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
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56.3
工程变 更程序
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
2)合同工程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56.2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72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 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
(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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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承包人提 出工程变 更建议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6.3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额
度予以奖励。
56.5
工程变更 导致合同 价款和工 期的调整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72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 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2) 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3) 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
57 竣工验收条件
57.1
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竣工验 收条件
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要求; (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57.2
竣工验收条 件的要求
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进行验收。
57.3
竣工验收条 件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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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竣工验收
58.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 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58.2
应通知监核查竣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57.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验收申请 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报告 (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竣工验 收标准
(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
58.3
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8.2 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
组织验收
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按照国家或行业、省的工程质量和确认
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58.4 组织验收 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28天内未予确认也的限制 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
58.5
不组织验 收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
58.6
接收 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8.7
竣工日期 的写明
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38.2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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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单位工程
和工程部 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位验收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 的
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58.2 款、第58.6 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8.9
施工期 运行
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58.8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9.3款规定进行修复。
58.10
竣工 清场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58.11
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施工队伍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
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的撤离
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58.12
使用未验收或 验收未通过工 程的责任 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9
58.13
工程竣工 质量争议 的责任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59.2 缺陷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缺陷责任 期计算
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 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59.3
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
缺陷责任
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9.4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
重新检
能,承包人应按照第54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试)验
任方承担。
59.5 承包人的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进入权
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59.6 颁发缺陷责任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天期终止证书 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59.7 签订工程质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量保修书
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50
期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