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19.3
发包人 提供施 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9.4
发包人支 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9.5 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19.6 材料和工程设备。
19.7
发包人未尽 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供应材料 和工程设备要求 发包人组织 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48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6
20 承包人
20.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0.2 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工作 (1)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
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4)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6)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
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
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费用;
(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
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20.3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实施工 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作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 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20.4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承包人实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施施工组 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
织设计和 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7
20.5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
承包人为
发包人的 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人员提供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配合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承包人避免 施工损害他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人利益 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0.7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承包人未尽
义务的责任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
场管理人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员任命和 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且更换
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1.2
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承包人代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表任命和 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更换 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1.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
造价工程师代师、造价 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代 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表任命和
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撤回
效。
发包人现
18
21.4
承包人代 表授权人 选任命和 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
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22.2
发包人 代表职 权 发包人 对其代 表授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23 监理工程师
23.1
发包人对 监理工程 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3.2
监理工程 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
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23.3
监理工 程师职 权限制 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2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2) 根据第7.2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3) 根据第18.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 (4) 根据第33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34.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37.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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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据第49.6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6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6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11) 根据第75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
(12)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3.4
监理工 程师指 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
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3.5
承包人 执行监 理工程 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 包人
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23.6
监理工 程师职 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
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3.7
监理工程师 未尽义务或 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
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4 造价工程师
24.1
发包人对造价 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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