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工程合同范本(7)

2019-09-01 19:32

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1) 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

(3)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 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 (6) 工程量增加;

(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 不可抗力;

(9) 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6.4

当第36.3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

提交工期

顺延报告 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

36.5

工期顺延 持续发生 的要求

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

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36.6

拒绝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36.7

(发生时)规定提交(最工期顺延的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核实与确定 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第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6.8

承包人误 期的赔偿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31

37 加快进度 37.1

承包人原 因加快进 度的要求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37.2

发包人原 因加快进 度的要求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38 竣工日期 38.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38.2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

实际竣

工日期 情况分别确定:

约定计划 竣工日期 的确定

(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 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2

38.3

延迟竣 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0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39 提前竣工 39.1

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37.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的要求 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

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39.2

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

提前竣

工天数 其公式为: 提前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 — 计划竣工天数 合同工程提前竣的计算 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66.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

提前竣工奖。

40 误期赔偿

40.1

误期的 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3.4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 计划施工天数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0.2

实际延 误天数 的计算

五、质量与安全

41 质量与安全管理

41.1

履行职责 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33

41.2

质量与安 全的监管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1.3

管理的 要求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 作业人员的

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41.4

承包人对 质量与安 全负责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 安全。

42 质量标准

42.1

约定工程 质量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

准执行。

42.2

承包人保 证工程质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量的职责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 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

收,组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42.3

质量保 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34

42.4

工程质量 有争议的 处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43 工程质量创优

43.1

发包人 鼓励质 量创优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67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

43.2

承包人

争取质 量创优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

44 工程的照管

44.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

工程照管

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

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44.2

照管期间承 包责任人造 成损失的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5 安全文明施工

45.1

安全文 明施工 的要求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 80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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