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
检验试验 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
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材料和工
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程设备的 (1)标准与规范、
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
与不见证 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取样检验
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
试验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50.3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
进入现场
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50.4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 的费用计算。 检验试验 费用 (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
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设备的使用
材料和工程
50.5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再次检验 试验及其 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 费用承担 (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1
50.6
材料和工程 设备质量有 争议的处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自 备的施工 设备和临 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
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
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发包人提供
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51.3
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 的施工设备
和临时设施
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
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1.4
施工设备 和临时设 施的使用 要求
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2 工程质量检查
52.1
承包人对 工程质量 检查的 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 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
52.2
工程质 量检查 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
42
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52.3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工程质量
不达标准 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的处理和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责任
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2.4
质量检查不 得影响施工
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
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
52.5
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现场工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
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艺试验 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
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
隐蔽工程 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和中间验
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收的通知
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53.2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
参加验收
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54.1款规定重新验收。
53.3
验收结果 的确认 的限制
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
43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隐蔽工程的 拍摄或照相
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
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
53.5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
承包人私
权指示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自隐蔽
期由承包人承担。
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54.1
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重新验收
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4.2
以核实合同工程某额外检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 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0.5款、第52.3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5 工程试车
55.1
试车内容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55.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单机试车
的通知和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限制 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55.3 单机试车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
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结果的
确认 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44
55.4 联动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通知和结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果的确认 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
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55.5 试车费用 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和不达要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求处理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
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55.6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投料试车 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6 工程变更
56.1
工程变 更权限
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56.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
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
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56.2
工程变 更内容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 (5) 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
(6) 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