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工程合同范本(8)

2019-09-01 19:32

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

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45.2

发包人 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5.3

承包人 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6)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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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施工措施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的审查与 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整改 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45.5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

治安

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管理

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45.6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场地

的环保、 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卫生要求 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天

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46 测量放线

46.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

控制网 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

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46.2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施工控制

测设施工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管理与 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使用

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46.3 承包人测 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量放线的 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责任 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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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测量放 线误差 的处理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 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6.5

保护基准 点或线等 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7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7.1

发出钻孔和 勘探性开挖 工作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56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

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

47.2

钻孔和勘探 的费用性开 挖工作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2条规定办理。

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约定供应 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

交货计划和地点等内容。

48.2

发包人交货 日期的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8.3

发包人供 应材料和 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48.2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

38

48.4

发包人供 应材料和 工程设备 的责任

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出现不符合要求时,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8.5 承包人保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管发包人 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供应的材 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料和工程 额度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设备 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8.6

供应材料 和工程设 备与约定 不符时发 包人的 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8.7

供应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 用前的检验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

约定结 算方式

定。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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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 购材料和 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

管。

49.2

承包人供货 与清点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

包人共同清点。

49.3

承包人采 购材料和 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

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9.4

承包人使用 采购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 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

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9.5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款和第49.4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承包人不

执行指令 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的责任 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

款中扣除。

49.6

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使用替换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材料的申 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请与批准 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9.7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49.8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禁止指定采

采购材料 和工程设 备使用前 的检验 购材料和工 程设备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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