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
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
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
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
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
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的金额。
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
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
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
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 效益
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6
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
任何变更。
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
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
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
收。
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 对
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及优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先顺序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
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
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专用条款;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施工设计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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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监理或 工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造价工 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程师作 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出解释 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 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3.2
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修改合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
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同条款 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
的限制 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
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4.2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3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使用标准
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
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 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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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
按第36.3款规定处理。
5.2
承包人提 供配合施 工的图纸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
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
图纸的 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 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
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4
图纸错漏 的改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 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
赔偿。
5.5
图纸的使 用与退还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 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 通讯联络 6.1
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
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
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
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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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分包
7.1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
分包工程
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的要求
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7.2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
分包工程 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
属例外:
的批准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 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 签订分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包合同 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7.4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
分包工 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程价款
结算与 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支付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
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7.5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分包工
程责任 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和义务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6
分包合 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8 现场查勘
8.1
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
发包人提
供资料的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责任
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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