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造价工程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师职权 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24.3
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
造价工
程师职 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权限制 (1)根据第6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6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 (3) 根据第65条规定使用暂估价;
(4) 根据第66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 根据第67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
(6)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
(7)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4 造价工 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程师指 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4.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
承包人执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行造价工 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
程师指令 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
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24.6
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
造价工
程师职 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
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4.7 造价工程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师未尽义 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务或失误
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的责任
权委托
21
25 承包人代表
25.1
同时在开承包人 承包人应依据第21.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对其代 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表授权
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25.2
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承包人代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表职权 包人应予认可。 25.3
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
代表临 照第21.4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
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 予职
人职权
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21.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5.4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
紧急情况
时承包人 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代表采取 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措施及双
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
方责任
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时任命
26 指定分包人
26.1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指定分
(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包人工
作 的分包人;
(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
26.2 承包人对指定 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分包人的接受 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26.3 指定分包工程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 款结算与支付
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7.4款办理。
26.4 承包人对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 工程的义 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务 22 27 承包人劳务
27.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
施工机构安 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排报告 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
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
27.2
承包人提交 承包人人 员的雇佣
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
佣人员。
27.3
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承包人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对雇员 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应做的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工作 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 受 伤害的雇员;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
(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
(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27.4 承包人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特殊时 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间施工 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的批准 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27.5
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
承包人向
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雇员支付
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劳务工资
予顺延。
27.6
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承包人向
工地派遣 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 雇员的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要求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23
27.7
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承包人雇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员安排和 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 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
27.8
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承包人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
对雇员 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的保护
全。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8 工程担保
28.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
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
履约担保
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限和退还 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8.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向发包人
支付索赔 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款项 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 发包人支付
索赔价款。
28.4
承包人按照第28.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提供 支付担保 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支付担保期
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限和退还
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28.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
向承包人
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支付索赔
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 款项
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履约担保期
24
28.7
双方延长 担保期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
金额。
28.8
约定担 保事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9 发包人风险
29.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9.2
发包人承 担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 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
(2)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5) 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30 承包人风险
30.1
承包人承担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30.2
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9条和第31承包人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风险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31 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
不可抗 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力因素
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 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