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版《GSP》质量管理操作程序- 副本(6)

2019-09-02 18:07

验收或在库养护检查时的测试结果是否一致或波动情况;

B、在药品有效期内,顾客因质量问题的退货情况;

C、在正常库存条件下药品质量是否发生变化或变化程度是否在符合

规定的范围内。

6.3.质量符合性:

A、质量指标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程度; B、前后不同批次间质量指标的波动情况;

C、前后不同批次分别与合同附注的质量条款或供货质量保证协议书的。

6.4.评定供货方服务质量、运输及交货是否及时,是否及时解答提出的相关质量问题。

7.对供应商资信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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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XX-CX-008药品收货工作程序 文件名称:药品收货工作程序 起草部门: 起草日期: 变更记录: 起草人: 批准日期: 审阅人: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 编号:XX-CX-008 批准人: 版本号:2016 1.目的:规范药品收货工作,确保药品质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范围:适用于公司药品收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4.职责:公司保管员对本程序实施负责。 5.内容:

5.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收货与验收的检查标准,对于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检查标准及疑为假劣药的情况,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2.药品到货时,应根据药品不同类别和特性,在规定时限内对照药品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票)进行查验,做到票、账、货相符。

5.2.1.收货人员应当查验药品随货同行单(票)等相关资料,没有随货同行单(票)或随货同行单(票)、印章与备案样式不符的,不得收货;

5.2.2.收货人员应当对照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内容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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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随货同行单(票)中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收货单位、收货人、收货地址等内容与采购定单内容不符的,不得收货,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处理;

5.2.3.采购部门应当与供货单位核实随货同行单(票)相应内容不符的原因,由于供货单位操作原因造成的随货同行单(票)内容差错的,应当由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收货人员方可收货;对于数量不符的,应当与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并按照采购制度的要求重新办理采购手续,采购记录与药品随货同行单(票)数量一致后, 收货人员方可收货;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5.3.药品到货时,应当对药品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和运输状况进行检查核实。

5.3.1.应当检查车厢是否密闭,如发现车厢内有雨淋、腐蚀、污染等现象,应当通知供货单位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3.2.应当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3.3.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运输药品记录,并对照记录内容核实发货时间、运输方式、承运单位、车牌号、驾驶人员姓名等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通知供货单位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3.4.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在冷库内进行收货程序,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数据状况,导出、保存并查验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的或者不符合温度要求的不得收货,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做好冷藏、冷冻药品收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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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数量、生产企业、发货单位、发运地点、启运时间、运输方式、温控方式、到货时间、到货时温控状况、运输单位、收货人等,将符合要求的药品放入待验区,填写签收单。

5.4.收货人员应及时核对供货单位属重点电子监管药品的扫码传输情况,并与随货同行单进行核对,信息不符的,应当拒收。 5.4.1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

5.4.2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

5.4.3.将待验药品按批号码放,对赋有电子监管码的药品应将条码朝外码放,便于进行扫描和采集。

6.销售退回的药品,收货人员应当依据销售部门的退货凭证、系统中的销售出库、出库复核记录对销后退回药品进行核对,确认为本企业销售的药品后,方可收货并放置于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专用待验场所;销后退回的冷藏、冷冻药品,应当有退货单位提供的温度控制说明文件和药品售出期间温度控制的相关数据,储存、运输质量控制情况说明,确认符合规定储运条件的方可收货;对不能提供温湿度控制相关文件、数据和不符合规定的,应拒收,做好记录,并报质管部处理。

7.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对药品的运输包装清洁后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包装挤压变形、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予以拒收。

8.药品待验区域及验收药品的设施设备应该能满足验收要求。 8.1.待验区域有明显标示,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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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在符合其安全控制要求的专用区域内待验; 8.3.验收设施设备应当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8.4.按规定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器与数据上传设备。

9.收货员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或盖章,并在计算机系统软件中录入 “采购收货单”或“销售退回收货单”确认后,方可通知验收员进入验收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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