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
10.3 甲方将定期邀请建委有关部门到场,按重庆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相关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10.4 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
10.5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工作牌样式到监理、甲方备案。 10.6 乙方在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或监理批准后实施。
10.7 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必须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发电机、水池、水泵等设施。施工期间如遇停水、停电,连续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若超过48小时则工期顺延。
10.8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0.9 乙方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污水、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且乙方应严格遵守市政府规定的施工作息时间作业原则;如果业主或周边居民每合法投诉有效一次,乙方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 10.10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并事先预防由于乙方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尤其避免对周边房屋和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因乙方不积极或未采取措施而导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及责任。
10.1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及甲方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由甲方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
10.12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直接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13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0.13.1 甲方提供主要供电和供水驳口,从驳口再驳出的线路及供水供电线路的维护、安装及拆除由乙方负责。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自行向水电供应单位自行缴纳。对于直接分包工程所用水电费用由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向乙方缴纳(缴纳标准同乙方向水电供应单位缴纳的标准)。
10.13.2 甲方工地办公室、食堂及销售大厅、样板房等销售配合用电用水单独挂表,费用由乙方代缴,甲方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抄表记录按季度支付。
10.13.3 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如现场施工用电需转接到永久配电室,则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
10.13.4 待工程竣工核验,且正式移交甲方后,如乙方因返修等工作需要使用水电时,在甲方专业人员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接驳并加装水表或电表。 10.13.5 现场用水用电总量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收费单为准。
10.14 未经甲方许可,本工程禁止任何不属于乙方之人员(甲方、甲方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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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除外,甲方及甲方授权人员均配带工作牌)以任何名义进入乙方施工现场,乙方应对此等要求应予以拒绝。
10.15 乙方如出于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参观本工程,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并取得书面授权和佩带甲方发出的来宾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0.16 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同意其他施工方无条件使用临时道路等基础设施,乙方应给予配合。甲方有权对现场所有的临时性建筑及设施进行调配。 10.17 安全施工:
10.17.1 乙方应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7.2 乙方在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10.17.3 乙方应在临街交通道路附近、销售现场、施工现场等危险场所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费用。
10.17.4 如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17.5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18 文明施工:
10.18.1 乙方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保证工地达到文明现场标准。
10.18.2 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对讲机、数码照相机等。
10.18.3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分工种戴安全帽,统一服装并佩带工作牌。 10.18.4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 10.18.5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0.18.6 本工程的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干考虑,不作任何调整。
10.19 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 10.20 所有单体建筑的外脚手架必须考虑主体施工及底层的土方回填、相关工序的施工,外架拉接点采用在主体梁柱上预留拉接筋连墙件的方式;维护用密目安全网必须是进入本工地现场后新购的安全网,外架上必须设置踢脚板、警示条。
第11章 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
11.1 本工程无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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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1.2.1每月支付已完工工程总额的70%; 11.2.2结构封顶后支付至完成部分造价的80%
11.2.3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上报竣工资料(含档案管验收),并填写《工程质量
保证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以后,支付至完工总额的85%; 11.2.4双方核对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经甲方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 11.2.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金支付方式按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
第三节保修款支付 1.1 条规定执行。
11.3 付款时间:甲方向乙方付款的固定时间为每月的15日,乙方进度款报告必须于上述固定付款时间的前一个月的24日报至监理工程师处,监理3天内审核完毕后报送甲方现场工程师,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后20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款。
11.4 工程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工程/材料完成情况确认表》并描述质量情况,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或暂缓支付部分工程款。
11.5 甲乙双方对上述付款方式无异议,同时,乙方不认为因该付款方式而存在垫资行为;
11.6 如甲方未能按此付款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进度施工,同时,在乙方以书面方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付款,乙方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
11.7 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资料包括:详细的形象进度、本期造价计算书、本期付款申请表、当期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税务发票、资金账号证明等相关资料。 11.8 结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⑴结算书封面;⑵编制说明(施工方必须盖章);⑶结算汇总表;⑷计算书汇总清单;⑤签证汇总清单(如无签证则可不要该表);⑹甲供材统计表(如无甲供材则可不要该表);⑺总包管理费(如无总包管理费则可不要该表);⑻现场量度记录(如无现场度量纪录则可不要该表);⑼⑽材料供货明细表(如无甲供材则可不要该表);⑽扣款/索赔明细表(如扣款/索赔则可不要该表);⑾竣工验收报告(一定要有监理、甲方的签字盖章及日期);⑿合同复印件(主要指经济条款部分);⒀结算对帐单(预算可不要该表)。上述资料均为1式2份,其中1份必须为原件,且审核完成后由甲方保留原件。
第12章 材料、设备
12.1 甲、乙双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按现行验收规范所要求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12.2 施工用主要材料设备(甲供、三方订货合同除外)均需甲方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乙方均需向甲方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监理和甲方确认的材料和设备,乙方所采购材料除无条件撤场外,还须支付此批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 12.3 材料验收及检验
12.3.1 所有材料(包括甲供及三方供货材料)应由供应商、乙方、监理、甲方联合验收。其中乙方材料验收经乙方指定的材料验收员或项目经理确认即视为乙方同意该验收结果。
12.3.2 材料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检测,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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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已包含在材料采保费中。若检测不合格,则复检费由供应方承担。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供应方负担。
12.4 甲供材料、设备:
12.4.1 甲供材料设备是指由甲方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支付合同货款,乙方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倒运、验收、送检及保管,并对供货数量负责。(具体详工程量清单中甲供材料设备清单)
12.4.2 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 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在到货后的 2 小时内组织验收卸货。逾时未验收,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4.3 对于甲供材料设备,乙方在甲方确定材料工程使用范围后3天内向甲方提供材料的采购用量,乙方应保证提供用量的准确性,否则由此引起的材料补货、退货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12.5 实时限价材料设备:
12.5.1 实时限价材料设备是指因为设计变更造成需要进行替换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品牌及价格的确认(确认价格中应注明此材料价格所包含的范围),而由乙方负责采购。
12.5.2 属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申请后20天内,按现金交易方式确定限价,乙方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2.5.3 甲方完成限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20天未订货,此后该材料因市场原因涨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降价则甲乙双方重新核价。
12.5.4 对于实时限价材料,乙方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甲方限价函后 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认为乙方已认可此价并按此价格进入结算,乙方不得提出价格差异。如甲方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甲方所限价格购买该材料设备,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乙方仍拒绝购买,该种材料改为甲方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方凭有效证据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采购金额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12.5.5 对于实时限定综合单价的分项工程,相关内容按上述实时限价材料设备内容执行。
12.6 甲方指定样板或品牌的材料和设备,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除按甲方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乙方按材料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要求乙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2.7 甲方限价材料及乙供其他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20天仍不能供货到场,该种材料改为甲供,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或材料设备采购价格的高者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价款20%的违约金(如改甲供,则另外收取2%的采购费用)。
12.8 经征得设计单位、监理和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12.9 对于甲指乙供或限价材料,乙方应保证材料款的专款专用,对于限价单上指定供应商的货款应及时支付,如果甲方经查证发现乙方有拖欠供应商货款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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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该材料供应的现象,甲方有权直接支付并从乙方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向乙方收取该笔款项金额的20%作为管理费用。
第13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3.1 工程竣工验收
13.1.1 初步验收: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并提出初验的整改要求,乙方须在此后的十天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初验。
13.1.2 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竣工验收日期,组织有政府相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甲方、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2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在收到整改意见后 7 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 13.1.3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二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含每户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乙方应及时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1.4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3.2 工程移交
13.2.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3.2.2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甲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 6 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3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0 天后开始办理移交。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乙方应按拖延竣工日期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3.2.4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3.2.5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第14章 竣工预结算
14.1 乙方自收到施工图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提交甲方,内容包含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要求附详细工程量计算式),并根据甲方安排,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造价咨询机构核算、确定项目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图预算。
14.2 甲乙双方根据审核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14.3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甲方可自行决定对第一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果是否进行抽查或全面复审,乙方不得拒绝且需根据甲方安排无条件给予配合。甲方确定的复审单位可为甲方工程师或指定的造价咨询机构。通过复审,若有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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