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乙方前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按总价全部同比例下调。
14.4 工程竣工验收 60 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要求附详细工程量计算式),并需通过甲方审核合格;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30 天内双方开始核对,90天内完毕(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核对工作),经双方确认后签订结算协议书。复审不在此时间约定范围内。 14.5 工程结算总价:
合同结算价=预算包干价±变更签证-合同内未施工部分-甲供材料超领部分金额+合同内奖励-违约金-扣款罚款金额。 14.6 乙方上报的施工图预算、签证结算和竣工结算务必准确,如所报结算价高出甲方最终审定价款的5%,则甲方有权按“(乙方所报结算价(不含甲供材)-最终审定价×1.05)×1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签证结算和竣工结算分别计算。
第15章 销售配合
15.1 因销售包装需要,乙方需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甲方另行提前通知)。
15.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地盘位置、载重量、提升高度等要求及时设置、调整和修改看楼电梯和专用看楼通道等,并由乙方协助安排专人管理。
15.3 乙方须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及车辆设备不从销售前庭广场进出, 不破坏前庭广场已做好的园林绿化工程,不损坏和污染包括游泳池在内的所有架空层设施和绿化等。
15.4 乙方应协助配合甲方悬挂销售宣传用条幅;条幅悬挂与进度冲突时,如需将条幅拆除时,报经甲方和监理批准后,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保护性拆除,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保管。
15.5 根据施工进度需对销售中心进行拆除时,应按照甲方要求,对甲方所列的有关物品进行保护性拆除,保证物品拆除后可重复使用。 15.6 在销售中心及样板房拆除期间,乙方应对现场临时存放的由售楼处、样板房拆除的物品和材料,进行 24 小时的专人看管,看管费用按现场签证计算,出现盗窃和丢失现象由乙方负责。
15.7 乙方应协助配合甲方对本项目销售现场各种销售宣传材料物品进行看护,力保不被破坏。
15.8 甲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15.9 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15.10 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15.11 乙方在配合甲方销售工作中表现突出,甲方酌情将给予奖励。
第16章 奖励与违约金
16.1 如因乙方原因未完成经监理、甲方审定的月进度计划,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 1 万元;若月进度拖延,但形象节点工期(详第一部分协议文本:2.5形象进度工期节点)未拖延,则甲方根据对本工程及销售产生的影响决定是否返还已扣除的月进度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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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若因非甲方原因,工程未按规定日期通过竣工验收,每延误一天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所有损失,但上述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
16.3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否则,乙方除支付给甲方工程结算价5 %作为违约金外,还须自费返工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16.4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对其分包单位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16.5 因乙方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一般事故5千元~2万元;(2)重大事故2万元~5万元;(3)特大事故5万元~15万元;事故等级详政府颁布的安全管理制度。 16.6 违约金或奖金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或发放。
第17章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7.1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费用,乙方负责按要求进行试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甲方的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7.2 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
17.3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由此引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甲方将对合同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
17.4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同意后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有乙方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甲乙双方各获益50%,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乙方负担。 17.5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乙方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且事前未书面知会监理及甲方,则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18章 争议、违约
18.1 违约
18.1.1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程。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甲方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9.1.1.1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19.1.1.2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19.1.1.3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8.1.2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17章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9.1.2.1 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顺延的
工期完工或竣工;
19.1.2.2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8.1.3 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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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乙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详合同附件13:施工安全及工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专项协议)
19.1.3.1 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 19.1.3.2 解除合同。
18.1.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8.2 争议
18.2.1 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19.2.1.2 种方式解决。
19.2.1.1 提请 (无) 仲裁委员会仲裁; 19.2.1.2 向 甲方住所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9.2.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9.2.2.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9.2.2.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19.2.2.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19章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9.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监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19.2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9.3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19.4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20章 保险与担保
20.1 保险
20.1.1 甲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
20.1.2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20.2 担保
20.2.1 (保函方式)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办理并提交由招标人指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履约保函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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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21.1.1 烈度为 5 级以上的地震;
21.1.2 8 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21.1.3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下雪为 200 mm以上; 21.1.4 42℃ 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21.1.5 -10℃ 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2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21.3.1 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21.3.2 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1.3.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21.3.4 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1.3.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22章 合同解除
22.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2.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2.3 当乙方将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2.4 如果乙方在合同执行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2.5 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2.6 一方依照23.2、23.3、23.4、23.5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补充合同19.2.条有关的约定处理。 22.7 因乙方原因引起合同解除时,乙方除负责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赔偿外,还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2.8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进行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22.9 除根据23.5款解除合同外,解除合同后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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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22.10 根据23.5款解除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 7 天以内经甲方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甲方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甲方折价收购。
第23章 合同生效与终止
23.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2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3.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4章 合同份数
24.1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三份,未尽事宜甲、乙方应本着合作原则,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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