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案例分析题(13)

2020-12-22 09:21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违约条款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

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的培训

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0。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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