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一种
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既然劳动关系是劳动
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劳动为条件而形成
的一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就是
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否被用人单位所使用,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
供了劳动。
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都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