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案例分析题(16)

2020-12-22 0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篇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8年1月,小朱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小朱的工作技能,2009年1月,该公

司把小朱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小朱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小朱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

里小朱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但是,公司与小朱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2011年1月,小朱与

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小朱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

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朱的服务期还未满,小朱应继续为该

公司工作。如果小朱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

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小朱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

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不知道自己是否要依据培训协

议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答:⑴应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小朱与该外资公司

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小朱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

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培训协议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

费用。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

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例中有约定的服务期,应按服务

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小朱接受培训

后为公司工作了两年,应向公司支付50%的违约金,即支付2万元

违约金。

案例二

真,文件等,口头通知不具备相应的效力。

案例三

小张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入职某机械公司,担任公司的销售员,月工资标准5000元,2012年5月小张在家体检时检查出患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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