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案例分析题(18)

2020-12-22 09:21

劳动关系的情形。⑵王某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

定的相关情形,故应认定王某系因工负伤。⑶《劳动合同法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属违法行为,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更是于法无据。由此可见,

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试用期满

之日起计算。

案例五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

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

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

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

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

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劳

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

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

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

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在论坛发帖咨询如下问题:

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

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

2.我在2008年1月份想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

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 元违约金?

1.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

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

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

发生大的波动。

2.本案中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2006年5月31日签订,按

照合同签订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

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外”。小王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20000元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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