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若认为处理不当时,可依法律规定向雇主或权责机关提出申诉,或要求依法定程序解决劳资纠纷。 第九章
职场安全、职场卫生 第一节
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共同规定
第133条:遵行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法规
凡与劳动及生产活动有关的所有企业、机关、组织以及个人,均应遵行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规定。
第134条: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国家政策 1. 政府投资研发,并辅助从事生产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器材,及制造保护个人劳动配备的企业发展。
2. 鼓励发展提供职场安全与卫生之服务。
第135条: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计划
1. 政府核定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国家计划。
2. 省级人民委员会拟定辖区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计划,提报同级人民议会审核后,将其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136条: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之国家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1. 社会荣军劳动部与各部会、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配合,以拟定、发布并辅导落实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国家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2. 雇主依据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之国家与地方订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拟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定及作业流程,以确保符合职场类别机器设备运转的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之规定。
第137条:确保作业之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 1. 企业因受职业安全及卫生之严格规定要求,而须兴建新厂房、扩充或改善其现有厂房以利生产、使用、保管、储存不同机器设备及物料时,则投资业者、雇主应拟定具备劳工工作场所及外围环境之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保护措施的计划。 2. 当生产、使用、保管、运输各种机器设备、物料、能源、电源、化学
品以及保护植物药品,或汰换生产科技或引进生产新科技时,应依据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国家技术标准规范体系,或已在职场公布并采用的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标准规定办理。
第138条:雇主及劳工执行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义务 1. 雇主具有下列义务:
a)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作业地点达到空间宽敞、通风、灰尘、气流、毒害气体、放射、电磁场、温度、湿度、噪音、震幅以及其他毒害困素的要求,且应定期对前列各项因素进行检测;
b)确保机器设备及厂房符合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国家技术标准规范,或符合其已在职场公布并采用的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标准规定;
c)检查及评估企业内作业地点各项危险及毒害因素,俾便提出排除或减少危险及毒害的相应措施,以改善劳动条件及照顾劳工健康; d)定期检查与保养机器设备、厂房以及仓库;
e)应制作有关作业地点及机器设备之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规定的辅导广告牌,并设置于大众易观看及阅读的作业地点位置;
f)当拟定并落实确保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运作计划时,应征询企业集体劳工代表组织的意见。
2. 劳工具有下列义务:
a)遵行与劳工本身所获交付工作或任务有关的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之流程及规定; b)使用并保管获配备保护个人劳动的设备;作业地点保护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设备;
c)当发现有造成劳动意外、职业疾病、毒害情事或危险事故的危机时,应及时向权责人士报告,并当接获雇主指示时,参与劳动意外现场急救及改善其造成的后果。 第二节
劳动意外及职业疾病
第139条: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掌管人员
1. 雇主应派员负责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业务。对于从事生产经营而有
发生劳动意外及职业疾病风险偏高机率产业,以及雇用10名劳工以上的企业,应指派适当的专业员工,担任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专职干部。
2. 负责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人士,应经过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业务之训练。
第140条:处理意外事故及紧急救护
1. 雇主于处理意外事故及紧急救护时,具有下列责任:
a)拟定处理意外事故及紧急救护行动方案,并定期举办演习; b)装置技术与医疗设施,以确保发生意外事故时,可及时进行初步救护及紧急救护; c)当发生劳动意外或职业疾病危机时,应立即落实改善措施或勒令中止职场活动及机器设备运作。
2. 当劳工发觉操作将造成劳动意外、职业疾病而严重威胁其生命或健康时,得准拒绝进行操作或离开工作岗位,并应立即向直接管理人报告,此举仍获全额给付薪资,且获视为无违反劳动纪律。雇主于该危害因素未获改善前,不得强制劳工继续操作或返职场复工。
第141条:对在有危险及毒害性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劳工,提供实物补偿
雇主依据社会荣军劳动部规定,对在危险及有毒害性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劳工,提供实物补偿。
第142条:劳动意外
1. 劳动意外系指劳工于执勤及执行任务的劳动过程中,对人体任何部份及功能造成损伤或死亡者。
本项规定亦适用于学徒、实习生以及试用期的劳工。
2. 对发生劳动意外的劳工,应及时予以急救及适当治疗。
3. 在职场发生的所有劳动意外、职业疾病以及其他严重事故,均须依法律规定进行申报、调查、制作纪录、统计以及定期报告。
第143条:职业疾病
1. 职业疾病系指劳工在有毒害环境下操作所发生的疾病。
越南卫生部与社会荣军劳动部配合,并经征询总工会及雇主代表组
织意见,发布职业疾病项目列表。
2. 罹患职业疾病者应获得适当治疗、定期检查体康及具有个别健康状况记录文件。
第144条:雇主对遭遇劳动意外或罹患职业疾劳工的责任 1. 雇主应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工,承担其须自付的医药费部分及医疗保险支付医药以外项目的费用,以及对非参加医疗保险劳工承担其自初步救护、紧急救护至完成治疗之所有医药费用。
2. 对遭受劳动意外或罹患职业疾病的劳工,依劳动合约充份给付其须停职以接受治疗期间的薪资。
3. 按照本法第145条规定,偿付予遭受劳动意外或罹患职业疾病的劳工。
第145条:遭受劳动意外或罹患职业病劳工的权益 1. 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工,可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劳动意外或罹患职业病的照顾制度。
2. 对属于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工,而雇主尚未向社会保险机关缴交其保险费者,则雇主应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给付其遭受劳动意外或罹患职业疾病时应得照顾制度的相应款项。
前列款项可一次或依劳资双方协调按月给付。 3. 倘劳工发生意外及罹患职业疾病,导致劳动能力衰退5%以上,而过失并非劳工本身造成者,则雇主应偿付予劳工的额度如下:
a)倘劳动能力衰退从5.0%至10%者,至少偿付相当劳动合约上所列薪资额的1.5个月薪资;若劳动能力衰退从11%至80%者,则每增加衰退1%,获增加相当劳动合约上所列薪资的0.4个月薪资之偿付额; b)倘劳工劳动能力衰退81%以上,或因发生劳动意外而导致劳工死亡者,则雇主应偿付予劳工或其亲属至少相当劳动合约上所列薪资额的30个月薪资。 4. 倘过失系由劳工造成者,雇主仍须支付一笔相当本条第3项规定款项之40%的偿付额。
第146条:执行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规定被禁止的行为
1. 以现金偿付以取实物补给。
2. 隠瞒、虚报或不实报告有关劳动意外及职业疾病。
第三节
防范劳动意外、职业疾病
第147条:检测职场安全要求严格的机器设备及物料
1. 举凡投入使用各种具有职场安全要求严格的机器设备和物料前,应进行检测,并于使用期内,应由职场安全技术检测活动组织执行定期检测。 2. 社会荣军劳动部制定职场安全要求严格机械设备和物料清单。
3. 政府规定职场安全技术检测组织运作之条件。
第148条: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计划
雇主拟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应制定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计划、措施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方案。
第149条:保护劳工个人劳动安全配备 1. 从事具有危险或毒害因素作业的劳工,雇主应依社会荣军劳动部规定,提供保护劳工个人劳动安全的完整配备并应于作业时使用。
2. 保护劳工个人劳动安全配备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规范。
第150条: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训练
1. 雇主及从事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业务的人士,要参加由职场安全与卫生技术提供服务组织举办之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训练班、并须通过考核以取得证书。 2. 雇主于选用劳工、学徒以及实习劳工并安排工作时,应为渠等举办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之训练;应对前来参观及洽商属于雇主管理范围内地区的人士,辅导有关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的规定。
3. 从事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要求严格作业的劳工,应参加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训练班、并须通过考核以取得证书。
4. 社会荣军劳动部规定职场安全与卫生技术提供服务组织之活动条件;并拟定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训练计划架构;制定职场安全严格要求的作业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