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越南劳动法( 中文版)(8)

2020-04-16 09:46

第95条:薪资给付期限 1. 适用按时、天及周付薪的劳工,当依期完成其作业后可给予薪资或由双方协商予以合并领取,惟至少每15天予以领取一次。

2. 适用按月付薪的劳工,按每个月或半个月付薪一次。

3. 适用按件或承包式付薪的劳工,依照双方协调给付薪资;若属需多个月始完成作业项目者,则按其于月内完成作业量而预付相应的薪资。

第96条:薪资给付原则

劳工得予直接、准时及如数领取薪资,而属特殊情况须予滞付者,则滞付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同时雇主应给付给劳工一笔补偿金,至少相当薪资给付当时国家银行公告之储蓄存款的利息。

第97条:劳工加班费及操大夜班的薪资 1. 劳工加班时,得依其薪资单价或其正在操作件数工资给付加班费,加班费计算的方式如下:

a)平常工作天,至少相当150%; b)每周例假,至少相当200%;

c)国定假日或带薪休假日,至少相当300%,惟未含劳工按天付薪领取之国定假日及其带薪休假日的薪资。 2. 从事大夜班操作的劳工,应至少再给付多出其日间操作薪资单价或操作件数工资30%的薪资。

3. 对于劳工夜间加班者,除依本条第1及第2项规定给付薪资外,尚可再领取相当其日间操作薪资单价或操作计数工资单价20%的加班费。

?第98条:停止作业的薪资

对须停止作业的劳工,其薪资给付计算如次

1. 倘系属雇主过失者,则劳工可领取如数薪资。

2. 倘系属劳工过失者,则劳工不得领取薪资;对属于同一单位内之其他劳工为此而须停止工作者,渠等薪资由双方协商,惟不可低于政府规定的地区基本薪资额。 3. 倘发生非属雇主及劳工过失之水电事故,或发生天灾、火警、严重病疫、战争、遵从政府权责机关指令迁移生产经营据点以及经济等其他

客观因素,而造成劳工须停止作业时,双方协调劳工薪资之给付,惟不可低于于政府规定的地区基本薪资额。

第99条:透过承包商给付薪资

1. 雇主有雇用承包商或类似中介角色人士,则应制作渠姓名及地址数据清单,同时须检附与渠等共事之劳工名单,并须确保渠等遵行薪资给付、职场安全卫生的法令规定。

2. 倘承包商或类似中介角色人士对劳工薪资不予给付或给付不足,并无法确保劳工的其他权益时,则其雇用的雇主应负责给付劳工薪资及确保劳工之前列的其他权益。

在此情况下,雇主可要求承包商或具有中间角色管理的人士偿付损失,或要求政府权责机关依法解决纠纷。 第100条:预付薪资

1. 劳工得依据劳资双方协商条件预支薪资。

2. 对于因须履行国民义务时间1周以上而迫暂时停工的劳工,雇主应予预付其暂时停工天数的相应薪资,惟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薪资,劳工应于事后偿还该预支的款项,惟对履行军事义务的情况则除外。

第101条:扣除薪资

1. 雇主仅于劳工有损坏资方工具及设备的情况下时,方可依据本法第130条规定,扣除劳工薪资予以赔偿。

2. 劳工可了解其薪资被扣除的原由。

3. 扣除劳工每月薪资的额度,不得超过劳工每月缴交强制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薪资余额之30%。

第102条:津贴、补给、升职以及调薪制度

劳工享受的津贴、补给、升职、调薪以及对劳工鼓励的制度,可在劳动合约、集体劳工协议书或雇主拟定准则中协商。 第103条:奖金

1. 奖金系指雇主依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以及企业内劳工完成作业成效,予以奖励劳工的款项。

2. 雇主业经征询企业集体劳工代表组织意见,制定奖金发放规则,并须

于作业地点公布之。

第七章 作息时间 第一节 作业时间

第104条:正常作业工时

1. 正常的作业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及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

2. 雇主可制定按天或按周工作的制度;若按周工作时,则每日正常工作不得超过10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

政府鼓励雇主采取每周工作40小时的作业制度。

3. 凡从事属于由越南社会荣军劳动部与卫生部配合发布公告之特别粗重、毒害及危险作业项目列表的劳工,其每天工时不得超过6小时。

第105条:操作大夜班的时间

操作大夜班的时间,系从晚上10时至翌晨6时止。 第106条:加班时数

1. 加班的时数系指属于法律、集体劳工协议书或企业内部劳动规定所制定正常作业时间以外的作业时间。

2. 雇主须于充分满足下列规定条件,安排劳工加班:

a)取得劳工的同意;

b)确保劳工加班的工时,不得超过其每天正常作业工时之50%。对于按周工作者,则每天正常作业及加班工时的总时数,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0小时,以及每年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200小时。对属于政府规范的若干特殊情况,则劳工每年加班总时数,亦不得超过300小时;

c)劳工于月度内多天连续加班后,雇主应安排劳工补休其不得休息的时间。 第107条:持殊情况下加班

雇主可于下列规定的任何天数内,要求劳工随时加班,且劳工不得拒绝:

1. 依据法令规范国防安全紧急的状况下,执行确保国防安全任务的动员令或召集令。

2. 执行防范并改善天灾、火警、疫病或祸害后果,以保护机关、组织以及个人生命与财产的安全。

第二项 休息时间

第108条:作业中场休息

1. 劳工依据本法第104条规定连续作业8或6小时,得至少中场休息半个小时并获列入其作业时间。

2. 对于操大夜班者,得至少中场休息45分钟并获列入作业时间。

3. 雇主除按照本条第1和第2项规定安排劳工中场休息外,规定劳工可作其他短时间之休息,并载列于企业内部劳动规定。

第109条:换班制的休息时间

按班制操作的劳工,得于进入操作其他作业班制前至少休息12个小时。 第110条:周休时间

1. 劳工于每周得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劳工若因作业周期性而无法周休的特殊情况下,雇主负责确保劳工每月至少平均可休息4天。

2. 雇主可安排劳工于周日或于周内其他固定天数休息,惟应载列于企业内部劳动规定。

第111条:年假

1. 对于为单一雇主服务满12个月的劳工,可依劳动合约上所列薪资带薪休年假的天数如下:

a)一般性条件下操作者:12天;

b)未成年或残障的劳工,或从事属于由社会荣军劳动部与卫生部配合公告之繁重、毒害及危险作业项目,或任职于生活艰苦地区者:14天; c)从事属于由社会荣军劳动部与卫生部配合公告之特别繁重、毒害及危险作业项目,或任职于生活特别艰苦地区者:16天。

2. 雇主可于征询劳工意见后,制定劳工休年假时间表并应事先通知劳工。

3. 劳工可与雇主协商年假分多次休假,或可合并最多3年的年假为1次休假。 4. 当劳工休年假时,若乘搭陆路、铁路或水路交通工具往返路程的天数,若在2天以上者,则可将其从第3天起的天数,增列入享受休年假天数以外的路程假,惟仅适用于每年度1次休年假计算。

第112条:依据工作年资增加休年假的天数 依据本法第111条第1项规定,对于为单一雇主服务每5年年资的劳工,得增加休年假1天。

第113条:预支休年假的车马费及薪资

1. 当劳工休年假时,得预支1笔至少相当其休年假天数薪资的款项。

2. 旅程的车马费及薪资,由劳资双方协调。

对于平原地区劳工前往山区、偏远地区、边界或岛屿地区工作,或山区、偏远地区、边界或岛屿地区劳工前来平原地区工作者,则其休年假往返路程假天数之车马费和薪资,由雇主给付。

第114条:结付未休年假天数之薪资 1. 劳工因离职或因遭丧失工作,或因为其他原由而未休年假或未休完年假时,则可对其未休年假的天数予以现金给付。

2. 对工作未满12个月的劳工,其年假天数依据其工作时间相应比例计算,若未休者,可以现金结付。

第三节

国定假日休假、事假、非带薪休假 第115条:国家假日及节日休假

1. 劳工得于下列国家假日及节日带薪休假:

a)元旦1天(国历元月1日); b)农历春节5天;

c)胜利节1天(国历4月30日); d)国际劳动节1天(国历5月1日); e)国庆节1天(国历9月2日);

f)雄王国祖忌日1天(农历3月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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