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越南劳动法( 中文版)(9)

2020-04-16 09:46

2. 除本条第1项规定休假节日外,对于在越南任职的外籍劳工,尚可分别于其本国的国庆节及民族传统新年节再休假1天。

3. 本条第1项规定休假节日适逢例假日时,则劳工可于次日再补休。

第116条:事假及非带薪休假 1. 劳工于下列情况下带薪休假;

a)本人结婚者,休假3天; b)子女结婚者,休假1天;

c)本人或配偶双亲、配偶或子女亡故者,休假3天。

2. 当劳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兄弟姐妹亡故,或劳工的父亲或母亲,或亲兄弟姐妹结婚时,可非带薪休假1天,惟应通知雇主。

3. 除本条第1及第2项规定外,劳工可与雇主协商非带薪休假。

第四节

从事特殊工作劳工的作息时间

第117条:从事特殊性质工作劳工的作息时间

对于从事陆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在海上工作;从事艺术工作;使用幅射及核能技术;应用高频率电波技术;从事潜水工作;在矿炉坑内工作;从事季节性及按订单加工生产;须24小时连续执勤的作业,部会及产业部门经与社会荣军劳动部达成共识后,具体规定劳工的作息时间,惟应遵行守本法第108条的规定。 第八章

劳动纪律及物质责任 第1节 劳动纪律

第118条: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系指遵行企业内部有关工时、技术、生产经营管理之劳动规定。 第119条:企业内部劳动规定

1. 雇用10名劳工以上的雇主,应制定书面之企业内部劳动规定。

2. 企业内部劳动规定不得与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有悖。企业内部劳动规定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作息时间; b)职场秩序;

c)职场安全及卫生;

d)保护雇主财产及经营机密、科技秘诀以及知识产权;

e)劳工违反劳动纪律之行为,及处置方式以及物质赔偿责任。

3. 雇主于发布企业内部劳动规定前,应参考企业集体劳工代表组织的意见。 4. 雇主应广知劳工企业内部劳动规定,并须将企业内部劳动规定张贴于职场地的必要地区。

第120条:企业内部劳动规定之登记

1. 雇主应向地方省级管理劳动机关办理企业内部劳动规定之登记。

2. 雇主应自发布企业内部劳动规定日起的10天内,提交登记企业内部劳动规定的文件。

3. 省级管理劳动机关于接获企业内部劳动规定登记文件起的7个工作天内,若发现企业内部劳动规定与法有悖时,应知会并辅导雇主补正后重新登记。

第121条:企业内部劳动规定登记的类别文件 办理企业内部劳动规定登记的文件,包括: 1. 企业内部劳动规定登记申请书;

2. 雇主制定有关劳动纪律及物质赔偿责任的相关文件; 3. 企业集体劳工代表组织的意见纪录;

4. 企业内部劳动规定文本。

122条:企业内部劳动规定的执行效力

企业内部劳动规定的执行效力,系自省级国家劳动管理机关接获办理其登记后15天生效,惟属于本法第120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则除外。 第123条:劳动纪律惩处之原则和程序 1. 劳动纪律惩处之规定如下:

a)雇主须提出劳工过失之证明; b)应有企业集体劳工代表组织参与;

c)应有违反纪律的劳工在场并可自行辩护,或委由律师或他人代为辩护;对于18岁以下的违纪劳工,应有其父亲、母亲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场; d)违纪劳工惩处审议,应以书面纪录为之。

2. 对劳工的一项违纪的行为,不得采取多项形式惩处之处分。

3. 当劳工同时违反多项劳动纪律时,仅得对其最严重的违纪行为,采取相应的最严厉之惩处。

4. 不得对处于下列规定期间的劳工,施以劳动纪律之处分:

a)正在休病假或养病中;经雇主同意予以休假者; b)暂时被扣留或监禁者;

c)依据本法第126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行为,正俟权责机关调查、查证以及结论者; d)怀孕或休产假的女性劳工;或正养育12个月内婴孩的劳工。

5. 对于罹患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而使丧失意识或控制行为能力的违纪劳工,不得施以劳动纪律之处分。

第124条:劳动纪律处分的期效 1. 处置违纪劳工的期效,自案发起最多为6个月;若劳工犯规的行为,系直接与雇主财务、资产、泄漏科技秘诀、生产经营机密等有关连时,则处置违纪劳工的期效最多为12个月。

2. 当依本法第123条第4项a、b、c点规定的时间期满,而尚有处置劳动纪律的期效时,雇主立即行使劳动纪律之处分,若处置劳动纪律的期效届满,则可加延长处置劳动纪律的期效,惟自前述期效届满日起加延最多的天数,不得超过60天。

当依本法第123条第4项d点规定的时间期满,而处置劳动纪律的期效届满,则可加延长处置劳动纪律的期效,惟自前述期效届满日起加延最多的天数,不得超过60天 3. 施行劳动纪律处分的决定,应在本条第1及第2项规定的期限内发布。

第125条:劳动纪律处分的形式 1. 谴责。

2. 延长调薪,惟不得超过6个月;革职。

3. 解雇。

第126:采取解雇的纪律处分

雇主可在下列情况,施以解雇之纪律处分:

1. 劳工具有偷窃、贪污、赌博、蓄意伤害、在职场范围内吸毒、泄漏雇主科技经营机密、科技秘诀、侵犯知识产权,对雇主资产及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因威胁而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者。

2. 劳工因犯纪被施以延期调薪处分,而执行期限未满再犯纪或处以革职后再犯者。

再犯的情况系指劳工重复其经接受劳动纪律处分,而依本法第127条规定尚未获得删除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 劳工无正当理由旷职,每月合计超过5天或每年合计超过20天者。

获视为旷职的正当理由,系包括天灾、火警、劳工本身或其亲属患病并持有诊疗权责单位证明的确认文件,以及企业内部劳动规定之其他情况。 第127条:撤除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执行期限之减免

1. 自受谴责处分起后3个月或自延长调薪处分起后6个月内的劳工,而未再犯者,则其纪律处分将自动撤除。对被施以革职劳动纪律形式处分,则于革职起后3年,若仍予继续违反劳动纪律者,不被视为有再犯的行为。

2. 接受延期调薪的劳工,于执行处分期一半后而表现有进步者,雇主得考虑予以减免其执行期限。

第128条:劳动纪律处分时之禁止行为 1. 侵犯劳工的身体或人格 。

2. 采取罚款或删除薪资方式,以取代劳动纪律之处分。

3. 对于企业内部劳动规定尚未载列劳工违反的行为,采取劳动纪律之处分。

第129条:暂时停职

1. 对劳工犯纪而情节呈现复杂,若雇主准予继续操作将对案情调查作业

造成困难时,可暂时予以停职。有关暂时停止劳工操作,仅准于经征询企业集体劳工代表组织意见,方可为之。

2. 劳工暂时停职的期限不得超过15天,而对特殊情况者,亦不得超过90天,劳工于被暂时停职期间,得准预支停职前薪资额的50%。

当暂时停职期满,雇主应接受劳工复职。

3. 对劳工因其犯纪而遭受劳动纪律处分时,则不须退还其已预支的薪资款项。 4. 对非遭受劳动纪律处分的劳工,则雇主应给付其暂时停职期内之全部薪资。

第二节 物质责任

第130条:损害之赔偿

1. 劳工损坏雇主的工具设备,或具有造成雇主资产损害的其他行为时,则应依法规定赔偿。

倘劳工由于疏忽而造成雇主的损害,不超过政府规定劳工任职地区所适用的10个月之基本薪额度时,则劳工最多赔偿额相当其3个月的薪资额,并获按本法第101条第3项规定于其每月的薪资中扣除。

2. 劳工遗失雇主工具设备及财物或雇主所配备的工具设备及财产,或劳工超额消耗生产物资时,则应按市价予以部分或全额偿付;若有签订责任合约时,则应依合约规定赔偿;若因天灾、火警、疫病、战争、灾难以及其他无法预料发生的客观事故,虽已致力并采取各必要措施而仍无法改善时,则毋需予以偿付。

第131条:处理赔偿的原则和程序手续

1. 当审议并核定劳工偿付损失的额度时,应依据其过失、造成实际损失额度、实际家境、背景以及财产状况为之。

2. 处理损失偿付的作业程序手续及期效,依据本法第123条及124条规定办理。

第132条:纪律劳动处分及物质责任之申诉

被施以劳动纪律处分、暂时停止工作或依责任制度规定应予偿付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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