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提供外包劳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证据,俾人力中介企业审议劳动纪律之处分。
第58条:外包劳工的权益及义务
1. 履行与人力中介企业签订劳动合约上所列的工作。
2. 遵行劳工外包商的企业内部劳动规定、劳动纪律、合法调动以及集体劳工协议书。 3. 获得领取不低于劳工外包商给付其辖属同等专业水平、同类工作或同等价值工作劳工的薪资。
4. 倘劳工外包商违反人力中介合约上所列协议时,外包的劳工可向人力中介企业申诉。
5. 依据本法第37条规定,行使单方中止与人力中介企业劳动合约的权力。 6. 于与人力中介企业签订劳动合约终止后,得与劳工外包商就缔结劳动合约进行协商。
第四章
学艺、训练、培养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第59条:学艺与职训
1. 劳工得于职场,选择符合其本身工作需求之职业别及学艺。
2. 政府鼓励具备充份条件的雇主,得在职场内设置职训所或举办职训班,俾为其雇用的劳工提供职训、重新训练、培养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或依职训法律规定为其他学徒提供职训。
第60条:雇主提供劳工训练、培养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的责任 1. 为雇用的劳工拟定每年度有关训练、举办训练以及培养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的计划并提拨相关活动经费;为其雇用劳工于转职前提供训练。
2. 向地方省级国家劳动管理机关提出例年劳动报告中,报告有关举办训练、培养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的结果。
第61条:学艺、习艺俾为雇主工作
1. 雇主征选劳工以进行学艺及习艺,俾为其工作者,毋需办理职训活动
注册且不得收取学费。
在此情况下,接受学艺及习艺的人士之年龄,应满14足岁且须具有符合职业别要求的身体健康,惟属于社会荣军劳动部规定若干职业项目列表则除外。 劳资双方应签订职训合约,该合约应制成1式2份,各自保留1份。 2. 接受学艺及习艺训练的人士,若在该学艺及习艺训练期内直接,或参与作业制成符合规格的产品时,获得雇主依劳资双方协议的额度给付薪资。
3. 当学艺及习艺训练期满时,若具备本法规定条件者,则劳资双方应签订劳动合约。 4. 雇主负责创造条件予劳工,俾便参加专业技能甄试,以获得核发国家技能证书。
第62条:雇主与劳工之职训合约及职训费用 1. 对于雇主使用其经费,包括由雇主之合作伙伴资助的经费,俾为劳工在国内或赴海外提供职业技能训练、深造、再训练者,劳资双方应签订职训合约。
职训合约应制成1式2份,各自保留1份。 2. 职训合约应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a)训练的职业别; b)训练地点及时间; c)训练费用;
d)劳工切结于受训后为雇主服务的期限; e)偿还训练费用的责任; f)雇主的责任。
3. 训练费用系包括具有合格单据之给付教练人费用、支付训练材料、学校、教室、机器设备、实习用物料、协助受训人的其他款项、以及受训人于受训期内的薪资、缴交其会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的支出项目。倘指派劳工赴海外受训时,则训练费用尚包括劳工在海外受训期间的旅
费和生活费。
第五章
职场座谈、集体协商、集体劳工协议书 第一节 职场座谈
第63条:职场座谈的目的及形式 1. 劳资双方在职场举办座谈的目的,系在于分享信息及增进彼此的了解,以建立职场的和谐劳资关系。
2. 劳资在职场进行座谈,可透过由雇主与劳工或雇主与集体劳工代表直接磋商的方式为之,惟应确保基层民主活动的规则。
3. 雇主与劳工有义务按照政府规定,在职场落实基层民主规则。
第64条:职场座谈内容
1. 雇主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2. 在职场执行劳动合约、集体劳工协议书、内部规定、规则,以及其他承诺和协议的情形。 3. 劳动条件。
4. 劳工或集体劳工对雇主的要求。 5. 雇主对劳工或集体劳工的要求。
6. 劳资双方关注的其他内容。
第65条:职场座谈之进行
1. 定期每3个月在职场举办1场座谈,或依劳资双方之一的要求为之。 2. 雇主有义务安排座谈的地点及其他硬件设施,以确保座谈在职场顺利进行。
第二节 集体协商
第66条:集体协商的目的
集体协商系指集体劳工与雇主就达成下列的目的,进行谈判及协商: 1. 建立和谐、稳定以及进步的劳资关系。
2. 确立新的劳动条件,以作为签订集体劳工协议的依据。
3. 解决履行劳资关系权利及义务过程发生的困扰问题
第67条:集体协商的原则
1. 集体协商可于诚意、平等、合作、公开以及透明性的原则下进行。 2. 集体协商可按定期或临时举行。
3. 集体协商可在劳资双方协调的地点执行。
第68条:要求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力
1. 劳资双方之任何一方皆可要求举办集体协商,接获要求进行集体协商的一方,不得予以拒绝。自接获举办集体协商要求的7个工作天内,劳资双方协调开始进行协商会议的时间。
2. 倘劳资双方之任何一方无法依协调时间准时参加集体协商会议时,可要求暂缓举行,惟集体协商开始进行的时间,不得超过自接获要求协商通知起的30天期内为准。 3. 倘劳资双方之一任何方拒绝进行集体协商,或依本条规定期限不予进行协商者,则另一方可依法规定办理要求解决劳资纠纷的手续。
第69条:集体协商之代表
1. 集体协商之代表资格规定如下:
a)集体劳工于企业范围内的集体协商代表,系企业基层集体劳工组织;集体劳工于产业范围内的集体协商代表,系产业工会执行委员会;
b)资方于企业范围内的集体协商代表,系雇主或其代理人;资方于产业范围内的集体协商代表,系产业雇主代表组织。
2. 劳资双方参与集体协商会议的各方代表人数,由双方协商为之。
第70条:集体协商的内容
1. 薪资、奖金、补助金以及调薪议题。 2. 作息时间、加班时间以及中场休息时间。 3. 保障劳工的工作机会。
4. 保障职场安全卫生及落实企业内部劳动规定。 5. 劳资双方关注的其他议题。
第71条:集体协商程序
1. 集体协商的准备程序获规定如下:
a)雇主应至少于开始举行集体协商前10天,依集体劳工要求提供企业生产营运活动的资料,惟属于企业经营机密及科技保密的信息则除外; b)采集集体劳工的意见。
执行集体协商的集体劳工代表,直接或间接透过劳工代表会议,采集有关集体劳工对雇主的建议,以及雇主对集体劳工的建议; c)通知集体协商的内容。
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至少于开始举行集体协商会议前5个工作天,以书面通知对方有关准备提出集体协商的议题。 2. 集体协商的程序规定如下:
a)召开集体协商会议;
雇主负责依据劳资双方协调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集体协商会议。
集体协商会议应制作会议纪录,其中载列劳资双方达成共识的协商内容,双方预计就己达成共识内容签订时间,以及尚未达成共识的事项。
b)集体协商会议纪录,应具备集体劳工代表、雇主以及纪录人员的签字。 3. 集体协商会议结束后的15天内,集体劳工的协商代表应广泛对集体劳工公开集体协商会议纪录的内容,并采集集体劳工对所达共识协商内容之表决意见。 4. 倘集体协商无法达成结果,劳资双方之任何一方可建议继续进行协商,或依本法规定办理解决劳资纠纷的手续。
第72条:工会组织、雇主代表组织、国家劳动管理机关对集体协商的责任 1. 对参与集体协商的人士,提供协商技巧训练。
2. 依据进行集体协商之劳资双方之一方的建议,出席集体协商会议。 3. 提供并交换有关集体协商的信息。
第三节
集体劳工协议书
第73条:集体劳工协议书
1. 集体劳工协议书系指集体劳工与雇主透过集体协商商定后,彼此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