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发行上市基本法律规则解读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规则要点: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解读:
发行上市主体要求为股份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是指股份公司设立后需运行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但国务院特批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按原帐面净资产整体折股的方式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成立之日系指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成立日期。
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若想连续计算经营业绩,需按帐面值折股,不能按评估值折股。但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整体折股设立股份公司时,仍需进行资产评估,此评估仅为工商注册登记之用。
规则要点: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解读:
发行人的房产、土地、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权属证书的名称都应由发起人名下或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变更至发行人名下。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