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解读: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经营相同或相似的主营业务,即不得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同业竞争,则原则上应在上报材料之前予以解决,解决的方式包括将竞争性业务统一纳入到发行人,或转让给无关联的独立第三方。另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一般还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还需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对于关联交易,要区别对待,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严格禁止(比如主要经营性资产系向控股股东租赁、某一重要生产、加工环节的外包,这实际上反映出发行人缺少足够的独立性)。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则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大额关联交易要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要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要发表意见,监事会要发表意见。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公允,一般要提供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对照说明。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二)规范运行
规范运行要求发行人在发行上市之前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合法、合规,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曾经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且要视行为性质判断其严重程度及对发行上市造成的影响。
规则要点: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解读:该条规则要求发行人在上报材料前就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运作。比如要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践中有些公司存在不按规定召开“三会”的情形,应予以注意。另外,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