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解读: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深交所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要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及时公告。一般的会计政策变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会计政策变更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审议上述会计变更的股东大会还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解读:关联方关系披露的依据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应以实际重于形式为原则。从律师角度而言,一般需披露的关联方关系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
(四)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