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6)

2021-01-20 15: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解读: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应注意的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之前应符合上述规定,在任职期间也应符合上述规定;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发行人应予以免职。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解读:该条规则要求发行人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保证内控制度能有效实施。实践中,一般由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作为申报材料之一上报监管机关。发行人对此问题应给予足够重视。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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