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地等主要资产不得再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租赁使用了。否则,会被视为资产不完整。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解读:该条强调的是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相同职务,但可以担任董事、监事。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此处应理解为所有财务人员)都不得双重兼职。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解读:发行人财务独立一是表现在财务人员独立(已如上述),二是帐户独立,即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各自独立的银行帐户;三是纳税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各自独立纳税。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应理解为发行人的财务决策是按照发行人的内部决策程序而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而直接向发行人发出财务指令。此外,发行人还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师制度和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解读:发行人应设置与运营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得将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营管理权的行使委托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得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