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解读:该条明确了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即应用于发展主营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金融企业除外)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解读:原先监管层有首发募集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新的首发管理办法取消了该条硬性指标,取而代之的是更加灵活的弹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发行人可以无所顾及地募集资金,而是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募集资金量,防止“消化不良”,该条规定也旨在避免发行人恶意圈钱。实践中,两倍的指标仍是一个重要衡量因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解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经过发改委等部门的备案或核准。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募集资金项目涉及的环保问题发表核查意见,重污染行业还需国家环保总局出具意见。关于土地问题,实践中最好募集资金项目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若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落实。现在监管部门对土地问题还是比较重视,若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往往要求中介机构对土地问题进行核查,以确保发行人取得土地不存在风险。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解读:发行人董事会对募集资金项目的前景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解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投资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由发行人独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