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
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资产的变动情况;
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解读:该条实际是要求发起人股东持有的股权是为自己持有,尽量避免出现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其他容易造成权属不清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况。另外,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控制的其他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最好不要出现质押的情形,因为质押权的实现可能造成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造成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
二、发行、上市条件
(一)独立性
独立性原则要求发行人必须能够依靠自身能力生存和发展,经营业绩应主要来自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不能依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政府部门的补贴度日。
规则要点: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解读:该条强调了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原则上所有与发行人主业相关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专利、商标及其他无形资产)及辅助配套设施(如动力供应系统等)都应为发行人所拥有。一般情况下,发行人的房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