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2)

2021-01-20 15: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项工作最好在上报材料之前完成,若确实无法完成的,则应说明权属证书的更名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限制。

发行人对于房产、土地、商标、专利及重要生产设备等应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会有任何其他第三方对发行人的上述财产提出权利主张。但这并不防碍发行为生产经营目的在相关财产上设定抵押或质押。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解读:发行人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且发行人所在行业最好为国家政策所鼓励或允许,具体产业政策应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政策指导目录》为依据。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读:从时间上看,限定在最近三年,也就是上报材料前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营业务是指发行人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判断标准主要从财务指标上看,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总收入的比重应超过7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这里强调的是“重大”,而不是说一点变化都不允许。何为重大?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来说,从董事层面来讲,若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发生变化可能构成重大变化,董事长发生变化也可能构成重大变化;从高级管理人员来讲,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负责人同时发生变化会构成重大变化,若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职务的高管发生变化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则还需具体分析,看这种变化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职位是比较重要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负责人也很重要。

实际控制人是指实际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经营活动和财务决策的人,其可以通过股权来控制,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控制。最近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15号文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应特别关注最近三年大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此情形下要看大股东变化前后,公司是否还处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判断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应从多角度、多方面因素加以考虑,比如:

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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