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及时留存与每一笔业务有关的
原始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八条 原始证据材料的留存应从业务源头开始,对原
始证据材料的留存归档应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律纠纷的有关文件、材料由公司办公室
整理后归档保存。留存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出处或原件保存的
单位。原件需移交有关单位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移交。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公司办公室对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进行检
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
对直接责任者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由于领导失察或个人的失职、渎职或其他的违法行
为导致纠纷发生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由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未能妥善保管保存有关证据造
成重大损失的;
(三)纠纷发生后,有关单位未及时报告,造成超过诉讼
时效或法律规定的有关期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纠纷发生后,有关单位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五)发现有关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