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管理办法(全部流程)(10)

2021-01-20 17:03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及时留存与每一笔业务有关的

原始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八条 原始证据材料的留存应从业务源头开始,对原

始证据材料的留存归档应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律纠纷的有关文件、材料由公司办公室

整理后归档保存。留存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出处或原件保存的

单位。原件需移交有关单位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移交。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公司办公室对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进行检

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

对直接责任者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由于领导失察或个人的失职、渎职或其他的违法行

为导致纠纷发生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由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未能妥善保管保存有关证据造

成重大损失的;

(三)纠纷发生后,有关单位未及时报告,造成超过诉讼

时效或法律规定的有关期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纠纷发生后,有关单位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五)发现有关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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