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纠纷办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收到有关法律文书或接到公司各单
位报送的法律纠纷报告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直接收到有关法律纠纷文书、材料,应通知有关单
位,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在接到通知2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公司办公室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到公司办公室
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
(二)收到有关部门提交的有关案件情况说明材料后,及
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汇报法律纠纷情况,并向法定代
表人提出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和建议。
(三)根据有关单位案件汇报情况,提出证据清单,有关
单位在收到证据清单5日内向公司办公室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向公司办公室移交的证据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公司办公室
可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充完整。
(四)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委托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外聘律
师或其他人员参加仲裁、诉讼活动的建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决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诉讼等相关活动。
(五)根据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办理有关授权委托手续。
(六)根据案件情况向公司各单位调取与法律纠纷相关的
各类证据材料,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支持与配合。
(七)将法律纠纷处理结果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八)整理法律纠纷材料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