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确定标底的项目由工作组确定标底。招标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封存,一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 招标工作组可自行招标或委托中介机构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自行招标方式的,根据国家规定需办理有关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由招标工作组办理。
招标工作组自行招标的,应依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工作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主要内容条款应经财务部、法律事务室审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工作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组办理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设备、材料招标自行办理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时间,要充分考虑时间上的提前量,包括招标过程、签订技术协议及供货合同、合理生产周期、运输时间等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