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管理办法(全部流程)(9)

2021-01-20 17:03

应及时报送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上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纠纷,以人民法院的判决

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为结案依据。代理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

或调解书后,应及时报送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上报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裁定

书、判决书和调解书,应当自觉执行或配合法院执行。

第四章 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证据材料包括:

(一)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会议

纪要、对合同的变更记录、双方签订的协议、同案件相关的有

关函件及传真;

(二)履行合同、协议的各种交付凭证,包括发货单、提

货单、入库单、托运单、款项支付存根、结算单据等;

(三)履行合同、协议中当事人的签字凭证,如对帐单等;

(四)有关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制作的能证明客观事实的文

书或单据;

(五)有关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等;

(六)照片、视听资料;

(七)其他票据、单证等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移交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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