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及时报送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上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纠纷,以人民法院的判决
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为结案依据。代理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
或调解书后,应及时报送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上报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裁定
书、判决书和调解书,应当自觉执行或配合法院执行。
第四章 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证据材料包括:
(一)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会议
纪要、对合同的变更记录、双方签订的协议、同案件相关的有
关函件及传真;
(二)履行合同、协议的各种交付凭证,包括发货单、提
货单、入库单、托运单、款项支付存根、结算单据等;
(三)履行合同、协议中当事人的签字凭证,如对帐单等;
(四)有关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制作的能证明客观事实的文
书或单据;
(五)有关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等;
(六)照片、视听资料;
(七)其他票据、单证等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移交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