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性固定资产大修、检修项目单项且一次性合同额
达到50万元以上的;
2、技术服务单项合同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设备维护单项合同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采购生产性设备、备品备件、原辅材料、低值易
耗品等项目支出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1、生产性设备一次性采购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个品种物资一次性估算采购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每类物资批次采购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4、办公用品一次性估算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
5、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估算采购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公司零购固定资产项目单项合同额达到30万元
以上的。
第七条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公众
安全的项目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项目。
第八条 其他项目单项合同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采购备品备件、原辅材料原则上选择厂家直供和
选择资信、实力、供货业绩好的的代理商供应。
第十条 下列情况采用比质比价、竞价的方式采购:
1、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的项目(法定招标项目除外);
2、采购的物资只能以唯一供应商获得;
3、引进设备、备件国产化中涉及技术保密或专有技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