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范文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正體中文版
報表非屬單獨財務報表。
8 依第10段之規定,豁免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母公司,得以單獨財務報表作為其唯
一財務報表。
9 第10段所述以外之母公司應依本準則之規定提出合併財務報表,將其對子公司之
投資納入該合併財務報表中。
10 母公司僅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時,始無頇提出合併財務報表:
(a) 母公司本身係由其他企業完全擁有之子公司或部分擁有之子公司,而其他業
主(包括無表決權之業主)已被告知且不反對母公司不提出合併財務報表;
(b) 母公司之債務或權益工具未於公開市場(國內或國外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
場,包括當地及區域性市場)交易;
(c) 母公司未因欲於公開市場發行任何形式之工具,而向證券委員會或其他主管
機關申報財務報表,或正在申報之程序中;及
(d) 母公司之最終母公司或任何中間母公司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合併財務
報表供大眾使用。
11 依第10段規定選擇不提出合併財務報表而僅提出單獨財務報表之母公司,應遵循
第38至43段之規定。 合併財務報表之範圍 12
13 合併財務報表應納入母公司之所有子公司。* 母公司直接或透過子公司間接擁有一個體超過半數之表決權,除在極端情況下,
有明確證據顯示該所有權未構成控制者外,即推定存在控制。母公司雖僅直接或
間接擁有一個體半數或未達半數之表決權,但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仍存在控制:
(a) 經由與其他投資者之協議,具超過半數表決權之權力;
(b) 依法令或協議,具主導該個體財務及營運政策之權力;
(c) 具任免董事會(或類似治理單位)大多數成員之權力,且由該董事會(或類
* 所收購之子公司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5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符合分類為待出售之條件,應依該準則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