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范文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正體中文版
係依現有所有權權益為基礎所決定,不反映潛在表決權可能之執行或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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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集團內個體間之帳戶餘額、交易、收益及費損應全數銷除。 集團內個體間之帳戶餘額及交易(包括收益、費損及股利)應全數銷除。集團內
個體間交易所產生之損益而認列於資產(例如存貨及固定資產)者應全數銷除。
集團內個體間交易產生之損失可能顯示已發生減損,而應於合併財務報表中認列
減損損失。集團內個體間交易損益之銷除所產生之暫時性差異,應適用國際會計
準則第12號「所得稅」之規定。
22 用以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報表,應以相同之報導日期編
製。如母公司與子公司之報導期間結束日不同時,除非實務上不可行,子公司應
另行編製與母公司財務報表日期相同之財務報表,以供合併。
23 如依第22段之規定,用以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財務報表日期,與母公司財
務報表日期不同時,則應對子公司財務報表日期與母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之間所發
生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子公司與母公司之報導期間
結束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報導期間之長度及報導期間結束日間之差異應每
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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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應對相似情況下之類似交易及事件採用一致之會計政策。 若集團中之某一成員對相似情況下之類似交易及事件所採用之會計政策,與合併
財務報表所採用者不同,則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對該成員之財務報表予以適
當調整。
26 合併財務報表應包括收購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之定義)後子公司之收
益及費損。子公司之收益及費損應以收購日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所認列資產及
負債之價值為基礎。例如,收購日後於合併綜合損益表中認列之折舊費用,應以
收購日合併財務報表中所認列相關折舊性資產之公允價值為基礎。母公司喪失對
子公司控制之日前,子公司之收益及費損應納入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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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非控制權益應於合併財務狀況表權益項下與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分開列報。 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各組成部分應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綜合損益總
額應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即使非控制權益因而成為虧損餘額。
29 若子公司有由非控制權益所持有之累積特別股流通在外且分類為權益,則無論該
特別股股利是否宣告,母公司應於調整該股利後計算其所享有之損益份額。
30 母公司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未導致喪失控制者,應作為權益交易處理,
亦即作為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間之交易處理。
31 在前述情況下,應調整控制與非控制權益之帳面金額以反映其於子公司相對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