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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正體中文版
35 若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母公司對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該子公司有
關之所有金額,其會計處理之基礎應與母公司若直接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所必頇
遵循之基礎相同。因此,如先前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之利益或損失,於處分相關
資產或負債時將被重分類為損益,則當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時,亦應將該
利益或損失自權益重分類為損益(重分類調整)。例如,子公司具有與國外營運
機構相關之累計兌換差額,且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時,母公司應將與該國
外營運機構相關而先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利益或損失,重分類為損益。同樣
地,如先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重估價準備,於處分相關資產時將被直接轉入
保留盈餘,則當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時,亦應將重估價準備直接轉入保留
盈餘。
36 一旦對子公司喪失控制,對前子公司之剩餘投資及對前子公司之應收或應付款
項,應自喪失控制日起,依其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處理。
37 對前子公司之剩餘投資於喪失控制日之公允價值,應視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
號「金融工具」之規定原始認列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或於適當時,視為原始認
列投資關聯企業或聯合控制個體之成本。
單獨財務報表中投資子公司、聯合控制個體及關聯企業之會計處 38 企業編製單獨財務報表時,投資子公司、聯合控制個體及關聯企業之會計處理,
應按下列方式之一:
(a) 按成本,或
(b)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規定。
同一投資類別應適用相同之會計處理。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5號「待出售非
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規定將投資分類為待出售(或包括於分類為待出售之處
分群組中),則按成本處理者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5號之規定處理,而依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規定處理者其會計處理不變。
38A 企業應於其收取子公司、聯合控制個體或關聯企業股利之權利確立時,將股利認
列於其單獨財務報表之損益中。
38B 母公司透過成立一新企業作為其母公司,以改組其集團之結構,若其方式符合下
列條件:
(a) 由新母公司發行權益工具交換原母公司現有之權益工具,以取得對原母公司
之控制;
(b) 改組前與改組後當下,新集團與原集團之資產及負債相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