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范文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正體中文版
(ii) 若利益或損失未於綜合損益表中單獨表達,包含該利益或損失之綜合損
益表單行項目。
42 如依第10段之規定,母公司選擇不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而編製單獨財務報表時,其
單獨財務報表應揭露:
(a) 該等財務報表係單獨財務報表之事實;已使用豁免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規定之
事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供大眾使用之企業名稱及公
司註冊地或所在地之國家;以及可取得前述合併財務報表之地址;
(b) 對子公司、聯合控制個體及關聯企業重大投資之列表,包括名稱、公司註冊
地或所在地之國家、持有之所有權權益比例與表決權比例(若與所有權權益
比例不同);及
(c) 上述(b)列示之投資所採用會計方法之說明。
43 母公司(非屬第42段規定涵蓋之範圍)、聯合控制個體之合資控制者或關聯企業
之投資者編製單獨財務報表時,其單獨財務報表應揭露:
(a) 該等財務報表係單獨財務報表之事實,以及編製該等報表之理由(若非法令
要求編製);
(b) 對子公司、聯合控制個體及關聯企業重大投資之列表,包括名稱、公司註冊
地或所在地之國家、持有之所有權權益比例與表決權比例(若與所有權權益
比例不同);及
(c) 上述(b)列示之投資所採用會計方法之說明;
並應指明所編製之財務報表係依本準則第9段或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及國際會計
準則第31號規定辦理。 生效日及過渡規定 44 企業應於2005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適用本準則。本準則鼓勵提前適用。企
業若於2005年1月1日前開始之期間適用本準則,應揭露此一事實。
45 企業應於2009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適用2008年對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第
4、18、19、26至37段、第41段(e)及(f)所作之修正,並得提前適用。惟企業於
2009年7月1日前開始之年度適用該等修正內容,亦應同時提前適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3號(2008年修訂)。企業若於2009年7月1日前適用該等修正內容,
應揭露此一事實。企業應追溯適用該等修正內容,下列情況除外:
(a) 第28段有關綜合損益總額應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即使非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