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范文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正體中文版
之變動。非控制權益之調整金額與所支付或收取對價之公允價值間之差額,應直
接認列為權益且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32 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可能伴隨或未伴隨所有權之絕對或相對變動。例如,
子公司受政府、法院、管理人或主管機關控制,可能導致喪失控制。喪失控制亦
可能係合約協議之結果。
33 母公司可能因兩項以上之安排(交易)而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惟有些情況顯示
該等多項安排應按單一交易處理。母公司應考量該等安排之所有條款、條件及其
經濟影響,以決定多項安排是否應按單一交易處理。如有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
母公司應將多項安排按單一交易處理:
(a) 多項安排係同時簽訂或相互影響。
(b) 多項安排形成單一交易旨在達成某一整體商業效果。
(c) 一項安排之發生取決於至少另一項安排之發生。
(d) 一項安排本身不具經濟合理性,但如與其他安排一起考量即具經濟合理性。
例如,以低於市場之價格處分股份,後續以高於市場之價格處分作為補償。
34 若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母公司應:
(a) 將子公司之資產(包含商譽)及負債按喪失控制日之帳面金額除列;
(b) 將前子公司之非控制權益(包括歸屬於非控制權益之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
按喪失控制日之帳面金額除列;
(c) 認列:
(i) 導致喪失控制之交易、事件或情況所收取對價(如有收取)之公允價值;
及
(ii) 導致喪失控制之交易如涉及子公司分配股份予業主之權益交易,其股份
分配;
(d) 將對前子公司之剩餘投資按喪失控制日之公允價值認列;
(e) 將第35段所辨認之金額重分類為損益,或依其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直
接轉入保留盈餘;及
(f) 將所產生之差額於損益中認列為利益或損失,且歸屬於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