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制度
停薪留职人员必须报告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交费规定
1.应按月向单位交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一般不底与本人档案工资的20%。
2.应按月向单位交纳职工人均交费工资总额的20%和本人交费工资的8%的养老保险费用。 3.应按日向单位交纳职工人均缴费工资总额的2%和本人缴费工资的1%的失业保险费。 4.应按日向单位交纳职工人均交费工资总额的8%和本人缴费工资的2%及0.5%的医疗保险费。 5.主管部门批准停薪留职时,一次性向单位交纳管理费1000元。 以上缴费今后有新文件,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停薪留职人员其他事项的规定: 1.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动福利; 2.停薪留职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如出现以外事故,责任 和费用均本人承担;
3.按月缴纳以上所规定的各项费用。逾期半年不缴纳者,企业有权按自动 离职处理。
辞职
第二百二十九条 辞职。员工主动要求脱离现任岗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退出企业的人事调整活动。
第二百三十条 审批。员工辞职之前,须向其直接上级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其直接上级签字同意后,报厂办公室审核,由厂长审批。
第二百三十一条 交接。员工辞职后,经与其直接上级协商,确定离职期限,并在离职前,到厂办公室领取《员工离职移交手续清单》,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百三十二条 违规。员工不按以上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并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者,企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辞退
第二百三十三条 辞退。企业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四条 依据。企业辞退员工须依据劳动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执行,用人部门须提供关于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书面材料,厂办公室负责与被辞退员工进行沟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补偿金。无过失辞退员工,员工享受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以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交接。被辞退员工应以工作为重,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并在指定日期内到厂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如不办理交接者,企业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退休制度
第二百三十七条 员工退休制度是国家劳动保险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法律和省有关规定,职工达到一定工龄和年龄或因身体不佳,或因工致残等条件时均可退休。
第二百三十八条 返聘。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返聘政策,但返聘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含3年),并需上报厂长批准。 离职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员工离职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中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有关条款;
第二百四十条 员工主动离职时应提前三十天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按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