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之: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机房相关、传输参数。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灾备系统,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能应急播出重要节目。宜建立异地备份前端系统,或与相邻城市前端系统互为灾备。
第七节 机房环境 机房环境
第二十条 机房外部环境、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符合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无人值守机房应装防盗门,具有可靠的防鼠、防虫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二级以上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24小时闭路监视系统。
第二十二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前端机房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以上前端机房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