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之: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机房相关、传输参数。
第四十条 天线、馈线的安装应符合《多路微波分配系统技术要求》(GY/T 132)的相关要求,且安装结构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力。
第四十一条 MMDS发射端、集体接收端应对所播出的重要节目进行监听监看。
第四十二条 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并配置必要的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和防电磁干扰等设施。
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应配置重要设备的备品备件。宜参照《广播电视数字微波传输电路运行维护规程》(GB/T XXX)的要求配置故障处理、维护检修、抢修所需的必要仪器仪表、工具、各种缆线材料、交通工具、安全保护设施等。
第五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 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二)二级,停播率≤72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
(三)一级,停播率≤36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 第四十五条 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数字前端系统信源、TS流、射频、QAM调制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1)的要求;
(二)数字电视系统网络输出口的指标应符合《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