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之: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机房相关、传输参数。
录像应保存一周以上;一级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监测全部信号源和输出点;应对重要节目TS流的输出点实时监测;对其它取样点应能以轮询或实时方式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 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三级应能够对复用加扰系统、CA系统进行监控;
(二)一级应在二级基础上,能够对信号源系统、传输系统等进行监控;应设置网管系统,网管系统应符合《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 5075)、《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设计规范》(GY 5082)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和环境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范;
(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监测手段;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具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
第六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 灾备与应急播出
第十九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应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