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之: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机房相关、传输参数。
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节 技术管理 技术管理
第五十五条 新建前端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逐级报请广电总局批准。
试播期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五十六条 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根据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技术改造和网络优化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应按项目方式进行管理,实施流程应包括:方案论证、报批、审核、实施、培训、验收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 应按照《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的有关要求做好有线电视设施保护工作,并建立与市政、电信、电力、公安、安全、街道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和安全防范机制。
第五十八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流程,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