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之: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机房相关、传输参数。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技术系统配置和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指用射频电缆、光缆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的,为终端用户提供广播电视接入服务的信息系统。有线广播电视网由前端和有线接入网组成,其中,有线接入网包括分前端、光电缆传输系统等。考虑到多路微波系统(以下简称MMDS系统)目前的应用情况,本实施细则对其配置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根据覆盖用户规模,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有线广播电视网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有线广播电视网运营单位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前端分级。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规模在100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上,100万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不足10万户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二)分前端分级。覆盖用户8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不足8万户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二级保障要求;
(三)以下将“前端三级保障”、“前端二级保障”、“前端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