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之: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机房相关、传输参数。
第十条 三级、二级前端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一级前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1+1备份方式配置,其它应按方式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十一条 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十二条 传输适配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十三条 三级前端的服务信息(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备播系统,备播可采用码流播放方式;二级、一级前端的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主备系统。
第四节 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第十四条 三级前端的视音分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配备跳线排;二级前端的视音分应配备双电源,按N+1备份,N不大于10,配备跳线排;一级前端的视音分应配备双电源,按1+1备份,配备跳线排。
第十五条 模拟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五节 自台监测系统 自台监测系统
第十六条 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能对所播出的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并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分析设备对重要节目信号源和输出点进行分析;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当所播出信号出现异常时,应能对全部节目故障触发录像,录像应保存一周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能对重要节目信号源和输出点以轮询方式进行监测;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能对重要节目进行7×24小时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