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资料
引起了一系列事先完全没有想到的各种问题,结果造成了2000万kW以上负荷的长期停电。这个联合系统在事故当时的总负荷有2500万kW,总装机容量在2800万kW以上,按理,即使突然切去贝克水电厂的全部电源120万kW,也不可能给联合系统带来任何严重影响,问题恰恰出在保留了这个电源,引起大量的负荷转移。对全系统来讲,这个负荷是小的,但对那两条345kV的线路说来,却是严重的超载,从而又诱发了其他一系列的不合理,终于搞垮了整个联合系统。
从系统安全稳定的观点说来,保证不发生全网性大事故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任一输电线路的传输能力都能够大于需要由它传输的电源容量。为了满足这个要求,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的是:在丧失了线路传输能力的同时,同步地切去相应的电源容量。应该保持的是整个电网的完整性,而不是在丧失输电能力的情况下,错误地去保持电源的完整。
在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在严重事故情况下,由于各种事先不能准确预计的原因,当任一 电源支路全路断开时,不致使系统其余部分因失去电源容量比重过大而造成频率崩溃,就必 须使集中到一起输送到受端系统的任一电源支路所传输的功率占包括受端系统在内的系统其 余部分的总功率的比重不过大。
在系统发展的初始阶段,大家都注意到了在选择单机容量时,需要考虑到失去这一台机给全系统带来的影响,因而合理地规定了最大单机容量占系统总容量的最大百分值。在电力系统建成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按着完全相同的逻辑,规划每一个大型电厂的容量和每一外接输电回路送来的功率占全系统容量的比重不过大是合理的,当然也是必要的。
在生产运行的系统中,在一定的系统条件下,采取分散外接电源的措施往往也可以得到 很大的安全经济效益。如50年代中期,为了能既大发水电又能保持系统稳定的要求,丰满水电 厂曾经分厂各沿一回370km220kV长的线路向辽宁系统送电,取得了预期的效果。1984年初, 华中系统研究了葛洲坝电站七台机全部发电后带来的问题。由于葛洲坝和丹江二个水电厂之 间联系紧密,随着葛洲坝水电厂外送功率的增加,对丹江四回线的外送功率影响愈来愈大,在 葛厂满发时,丹江送鄂东负荷中心的功率只能限制在55万kW以下,经过计算分析,采取了丹 江电厂220kV分母线方式运行,在满足发生三相故障时基本不降低系统安全稳定水平的前提 下,使丹江送鄂东的功率提高到65万kW,为增加丹江水电厂外送能力和提高丹江四回线路稳 定水乎起到了良好作用。因为上述的分母线运行打开了鄂豫间500kV与220kV的电磁环网, 顺利地解决了两省间限制联络线传输功率的问题。又如,1984年10月,在姚孟电厂因故两台主 机全停的情况下,河南电网还增收了主网20万kW的电力。
第5.4条第a款一般性地规定了在正常情况下的线路传输能力,要大于所要求传输的电源 容量。
第5.4条第b款明确指出了每一组送电回路传输的功率应当和受端系统的条件相适应。根 本的出发点是要考虑在最严重的事故情况下的可能后果,并且采取相适应的对策。对于由双回 及以上并列线路组成的一组送电回路,至少必需考虑到可能同时失去两回线的情况(例如一 回线因故障断开,另一回并行线也因继电保护误动作或相继故障而同时断开),乃至考虑到失 去全部回路的可能性。
每一送电回路的允许输送功率与受端系统的条件有关,这些条件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