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SD132-84编制说明(9)

2020-12-24 22:24

电力资料

(2)能在规定时间内(例如十分钟内)有效地投入运行的容量,其大小应不小于在一次单一事故中可能失去的发电容量。这个附加的运行备用容量即“事故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规定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对于小系统,同时应不小于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这一项运行备用容量中,至少应当有相应部分(国外有的规定为不小于50%)应是在频率偏离正常时能自动投入工作的旋转备用容量。如果能在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切除“可切除的负荷”,也可以把它算作非旋转备用容量。

在安排系统的发电容量时,必需随时准备好按要求规定的备用容量。为了使安排的运行公用容量能有效发挥作用,需要不断研究分析如何分配运行备用容量,还需要同时考虑在事故情况下如何有效地利用备用容量、运行备用容量带上负荷所需要的时间、是否受线路传输憾力的限制以及当地的保安用电需要等因素。

检修备用容量按运行经验规定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左右。检修备用容量是规划与设计电力系统时必须为生产运行准备的备用容量。8%这个数值主要用于水电重复容量大的系统,其他的系统一般在10%—15%左右。

第四章 “受端系统建设”的说明

1.第4.1条。本条文规定了加强受端系统网络的具体要求。受端系统是电力系统的核心,它的安全稳定运行是整个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基础和关键,因而对它应该有较高的安全要求,这个要求是,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受端系统发生任何单一故障(包括线路和母线的三相短路故障)时,除了保持系统稳定和不得使其他任一元件超过设备的过负荷规定这两项要求外,还要求保持正常供电,不损失供电负荷;而在正常检修运行方式下,发生单一严重故障时,则允许采取诸如切机、切负荷等措施,以保证受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网络联结紧的受端系统中,可靠而快速切除故障是充分发挥多回路的安全作用的基本保证。只有快速切除故障,做到对负荷的连续供电,才能显示加强受端系统的巨大效益,才能保证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在本条文中,明确地指出了对受端系统中继电保护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作用。

2.第4.2条。本条指明了加强受端系统的另一重要要求。如前所述,为了能使受端系统成为近似的无穷大电源,或者说,在电的关系上,表现为受端系统应该具有小的内阻抗和大的惯性。小的内阻抗的一个实用的表示方法是当受端系统联络母线短路时,受端系统所能提供的短路电流水平。要求受端系统应当具有的短路电流水平的大小与外接电源的大小有关,这一点可以从概念上予以说明。

如果受端系统有能力在任一外接电源因故与系统失去同步时,把其他的所有电源同步地联系在一起,那么就会形成近似于一机(失去同步那个外接电源)对无穷大系统(包括受端系统在内的系统其余部分)振荡的格局。这样的系统格局不会对系统的其余部分带来很大的危害,不会扩大事故,同时也比较易于采取措施尽快中止振荡,例如对送端的水电厂实行压出力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满足这个条件的具体指标可以这样规定:在以受端系统为核心的一个电力系统中,当任一外接电源支路的内电势与系统的其余部分(包括受端系统在内和其他外接电源)的等价电势相差180°时,受端系统联络母线电压的最低值应大于约65%—70%的额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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