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实施研究模式评价——以研究假定、论证(逻辑)、论题指(11)

2012-08-28 21:50


      关于中国宪法实施的社会公识研究,就是要在日常生活层面探求形成宪法公识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形成的社会公识的具体类型。我们提出这个问题的另一种意图在于,只有关于宪法形成某种社会公识,宪法的政治共识才会有进一步扩展的可能,宪法实施才能取得社会的支持,法律通识才会真正地发挥常识性作用,这样,宪法实施的社会公识就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中介,抛开这个中介,妄图在宪法的政治性与宪法的法律性之间建立直接学术性的或制度性的关联,就会忽略中国问题的根本,就会无视制约宪法法律化实施的多种社会性质的制约因素,就会过高估计各种宪法实施制度设计的作用与价值。
      关于中国宪法实施的社会公识研究,以下论题或许是应该重点考察的:
      第一,研究中国宪法实施的社会公识,首要的是要接续前辈学者的社会历史文化研究指向与研究范式。按照许章润博士对中国第五代法学家或法律公民使命的“规划”,大体有三:首先,进一步梳理事实,从法律视角摸清“中国问题”,即在全球化视野下,超逾一个半世纪的中国社会——文化转型的语境中,审视中国社会与文化,认识和厘清当下中国的社会——文化特性,特别是“法律国情”。其次,进一步提炼法意,从法律视角摸清“人生问题”,即在全球化视野下,超逾一个半世纪的中国社会——文化转型的语境中,审视中、西文明交汇格局下中国文明的人生理想与人生态度,梳理中国文明关于人性与人类形象及其超越之道,以及中国人文的价值理性及其法律展现的诸多思虑。最后,在继续接引西方法制与法意的有益成分的同时,第五代法律公民对于中国传统法制及其精神向度细予梳理,深予探究,实为当务之急,也是创造堪称现代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必要前提。[54] 关于中国人法意与人心的研究,实际上是关于中国社会各种规范意识与多样社会行为研究的基本前提。
      第二,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一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社会失范现象,另一方面在主导性规范失去社会控制力的同时,各种旧的规范、新的规范以及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自创的规范杂然并存。[55] 在既失范又有多种规范杂然并存的社会秩序之中,作为正式社会规范的宪法与其他社会规范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中国政治家、各类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社会其他阶层甚或普通公民在多种社会规范并存的背景下,是怎样看待宪法规范的,形成了怎样的宪法观念与宪法意识?
      第三,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一方面国家在努力地巩固中国绝对意义上的宪法秩序,另一方面也不得不面对社会中存在的多元化价值取向及其各种各样的利益追求。在谋求国家秩序的统一与多样化的现实之间,政治共识会在怎样的意义上影响关于宪法的社会公识?在形成宪法社会公识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各种社会团体、普通公民会形成怎样的利益关系,其关系样态又会如何?所形成的关系是对抗型的还是合作型的?如果是对抗,会是在哪些主体之间发生对抗,如果是合作,又会在哪些主体之间产生合作?无论是对抗还是合作,能否就宪法规范的适用与效力产生最低限度的社会公识?如果能够产生最低限度的社会公识,这些公识可能首先在哪些领域出现,其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如果就宪法规范的适用与效力产生了社会公识,那么,这种社会公识能否直接转化为现实的行动,如能直接转化,这种现实行动的指向对象包括哪些,如不能直接转化,其制度障碍又有哪些?
在这三个类型的问题中,第一个问题是摸清我们的“家底”,认清我们关于宪法观念与宪法意识养成与存续的社会环境与背景;第二个问题是认清在现实的社会秩序中,作为正式社会规范的宪法之地位,以及同其他社会规范的复杂关系;第三个问题是围绕宪法适用与效力可能出现或存在的多种利益博弈格局,以及在种种博弈格局中,能否就宪法达成最低限度的公识。对这些事关宪法社会公识问题的研究,也同样需要多学科的介入,需要多种研究方法的采用,需要展开多层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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